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偽造文件罪 競合關係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原審法院採信相關被害人的聲明,再結合相關文件,尤其是金額不同的裝修單據,且相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亦沒有違反“存疑無罪”原則。
2.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犯罪性質不同,兩者各自保障不同的法益。詐騙罪是以保護財產免受侵害為目的;而偽造文件罪則旨在保護文件本身所具有的公信力及其在證明力方面的安全性及可信性。然而,本案中所涉及的文件是裝修工程單據,該等文件並不具有獨立性,只能用於該次犯罪行為。
因此,本案中,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手段,且是必要的手段,而詐騙罪是目的,上訴人的行為不應被二次評價而判以兩罪,而偽造文件罪應被相關詐騙罪吸收。
主題
法律適用方面錯誤
摘要
一般人都會了解私自開鎖的行為會觸犯法律,因為該行為背後所反映的,並非一個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某種特別的專門知識。相反,該違法行為是附隨著相當程度的一般社會價值觀念,任何人都絕對能了解行為的可譴責性。事實上,對於法律具體規定的不完全了解,不應也不能成為規避法律責任的理由,即 “不知者不免責”的基本原則。
主題
非財產損害賠償
摘要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及耳、牙的傷患而需進行兩次手術及多次治療,被害人背部留有一條疤痕(見卷宗第102頁),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四十萬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適合,沒有下調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