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錯誤適用法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摘要
倘只是為履行執行撤銷性判決的義務作出更新的行政決定,基於對既得權利或合法期盼的保護,並不適用在利害關係人聲請待決期間生效的新法以及其中新設的限制性規定,除非新法有明文的過渡性規定。有關行為違反既判案,應根據《行政程序
- 法典》第122條第2款h)項的規定,宣告行為無效。
主題
- 過錯責任
- 緩刑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以穿插方式行車,且未有留意接近人行橫道的路面情況,確實是造成是次交通意外的主要責任。但是,被害人(行人)沒有遵守交通燈管制橫過馬路,其行為肯定為駕駛者造成一個未能預見的狀況,亦應負上部分過錯責任。
經分析電單車駕駛者(上訴人)以及行人(被害人)的行為,特別是電單車的穿插行車方式,本院認為,上訴人過錯責任應該為70%。
2. 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嫌犯為初犯,而其犯罪行為是過失行為,而在庭審期間被害人家屬與保險公司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被害人家屬亦表達了放棄針對本案嫌犯提起的刑事申訴的意願,因此,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已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
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兩年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