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其所涉及的犯罪是「信任之濫用罪」、「電腦詐騙罪」及「電腦偽造罪」,被判刑人在觸犯上述的犯罪時均為被害公司的職員,在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實施不法行為,從而造成被害公司相當巨額的損失。上訴人所觸犯的多項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不當扣留證件罪」之犯罪構成
- 量刑
摘要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之法則,或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第6/97/M號法律第6條規定:“凡扣留他人的身分或旅遊證件,意圖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不法利益,或對他人造成損害或強迫他人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某種活動者,處一至五年徒刑。”
作為「不當扣留證件罪」犯罪客體之證件,是具備身份認別功能的證件,包括:身份證件和旅遊證件。
對於澳門居民來說,身份證件為澳門居民身分證,旅遊證件則有多種,因此,得以識別一具體證件所必需的資訊或事實,例如:證件名稱、號碼、是否有效等,是裁定行為人是否構成不當扣留證件罪不可缺少的事實。
本案,控訴書中只是高度簡單概括地提及被害人被迫交出其“旅行證件”,然而,“旅行證件”屬高度概況之概念,倘若不清楚是哪一具體證件,那麼,便缺乏將之歸為“旅行證件”類別之基礎。這樣,基於不足之犯罪構成事實所作的判決,也就導致了適用法律上出現了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