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與偽造文件罪的競合
- 連續犯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由於上訴人向環保與節能基金提供不實的設備資料,而這一聲明並不是具有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的表示,而缺乏這項證據職能的聲明,儘管嫌犯提供了不實的聲明,行為未能構成《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應予以開釋。
3. 考慮到有關的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詐騙行為以五項犯罪判處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兩名上訴人及輔助人的聲明,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兩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不受處罰(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第3款)
第8/96/M號法律第13條的立法政策明顯考慮到在賭場內頻繁的高利貸行為會導致到博彩業的不健康發展,亦會使賭場不可避免地成為其他犯罪的溫床,所以,透過懲處行為人的借貸行為,來達到阻止賭客因借取高利貸而欠下巨債的情況。第8/96/M號法律之所以選擇不懲罰借用人,是考慮到借用人往往害怕受到刑責而不敢舉報犯罪;相反,倘法律規定了借用人不受處罰,則他們會更願意配合執法,這才有助於打擊高利貸犯罪。
故此,第13條第3款的正確理解是,借用人不會因與他人共同建立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而受到刑責〔某程度而言,其有份促成消費借貸合同,也是共同犯罪者之一〕,但這個不受罰的身份僅針對該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中,也就是說,如果借用人在建立該法律關係過程中又建立了其他法律關係或作出了其他法律行為,應當另當別論。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錯誤適用法律
- 量刑及緩期執行
1. 嫌犯 (被證實)有“毒癮”的狀況可能會令法院得出“相關事實的不法性”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所規定的“相當減輕”這一情形的判斷,或者成為量刑所考慮的因子。
2. 法院遺漏審理上訴人是否有“毒癮”的事實,存有“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該瑕疵規定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00 條第 2 款 a 項,它屬於“依職權審理”的瑕疵,因此,須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 418 條的規定發回重審,並在重審後作出新裁決。
3.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原審法院已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4. 第二上訴人攜帶毒品從水路偷渡進入澳門,在其背包內截獲數百包毒品,毒品種類多、份量大,涉及含“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氯胺酮”之物質及“大麻”植物,總份量相當於1127日多的參考用量(當中“可卡因”以“鹽酸可卡因”參考用量計算)。
5.雖然原審法院對於上訴人裁定的刑罰超逾法定刑幅的一半以上,但是,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原審法院的裁定並不構成對法定限制規範尤其是刑罰幅度的違反,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情況,本合議庭沒有介入確定具體刑罰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