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欠缺説明理由
- 越權
- 適用法律錯誤
就與犯罪有關之物或權利之喪失,《刑法典》第101條至103條作出規定。
根據獲證事實,嫌犯以向上訴人兌換貨幣為藉口要求當面交易;兩人見面準備交易時,嫌犯搶走上訴人携帶的現金;嫌犯搶劫未遂,而上訴人携帶的用作貨幣兌換活動資金被扣押。
根據第39/97/M號法令第9條規定,從事兌換貨幣業務必須獲得行政當局之營業許可;按照該法令第16條配合第32/93/M法令第121條至第138條規定,未經相關當局許可而從事貨幣兌換業務,可構成輕微違反,相應輕微違反程序的開立及調查屬金融管理局權限,最後由行政長官作出處罰,處罰包括停業、罰款及沒收資金。
雖然上訴人無經營許可而從事兌換貨幣的行爲涉嫌行政違反,然而,上訴人作爲被害人,並沒有同時成爲犯罪事實的受益人。
由於本上訴涉及之扣押物不屬本案犯罪行爲人之行為,而是屬於上訴人,而上訴人的行為不符合《刑法典》第101條、第102條和第103條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因此,不應宣告沒收歸本特區所有。
假釋
上訴人在服刑期間,未能嚴格約束自己,四次違反獄規,可見,其尚沒有內心深處之反省,遵紀守法意識仍然薄弱,法院難以合理預期上訴人在獲釋後能以負責任的生活方式重返社會及不再犯罪。
上訴人五年多服刑期間的表現仍未見其人格有較大的正面發展,而且,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上訴人尚未符合假釋之實質要件。
特別減輕 彌補及返還 自首
本案中,事實上第二被害人被詐騙之錢款及金器已大部分被發現及將會歸還被害人,但這主要原因是警方適時地抓獲了各嫌犯,並起獲了彼等詐騙之錢款及金器。因此,此情節不應視為彼等真誠悔悟、主動對造成之損害作出彌補。未符合《刑法典》第201條的規定。
上訴人A、B及C對詐騙第二被害人的行為向警方作出的自認,可以歸類於明顯減少了彼等的刑罰必要性,可被視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