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罪數
- 唯一犯/單純犯
- 量刑
1. 唯一犯或單純犯之犯罪是具備以下三種單一內容的犯罪:
- 犯罪決意單數;
- 行為或作為單數;
- 所實施不法行為單數。
2.只有當涉及侵犯僅具人身性質之法益且屬不同被害人主體時,才不存在單一犯罪的情況。
3.詐騙罪所保護的法益係一般財產權利,不是個人的財產權利,即不屬於具人身性質之法益。單純的受騙人的數目或者財產受損害的人數並不能直接決定詐騙罪的罪數。
4. 本案,根據獲證事實,向上訴人的不知名同夥以「微信」聯繫要求兌換款項的,只有第一被害人一人,雙方協議的兌換金額也只有一筆;上訴人與兩名被害人見面之前也只是與第一被害人聯繫;向上訴人及同夥指定的銀行賬戶賺錢的也只是第一被害人,第一被害人本人並代第二被害人將合共人民幣十八萬零八百元匯入嫌犯提供的上述帳戶內。缺乏事實顯示上訴人及其同夥知悉是兩名被害人合資兌換。
5. 雖然,相關的財產損失涉及兩名被害人,但是,根據獲證事實,可見,就上訴人而言,其只具有單一的犯罪故意,即詐騙他人一筆人民幣十八萬零八百元的錢財;而且,其詐騙行為僅於相關地點及時間內實施了一次。因此,上訴人以單一之犯罪故意、實施一次詐騙行為、侵犯法律所保護的他人之一般財產權,僅構成一項單一犯罪,應當以一罪論處。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具體指出及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