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搶劫罪
從有關事實看來,有一點可以排除的是,上訴人取去被害人的手提電話和眼鏡意圖將之據為己有或轉歸第三人所有,換言之,永久性地剝奪被害人對其手提電話和眼鏡的所有權。
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具有將被害人手提電話及眼鏡據為己有之不正當意圖以及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時確實患有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精神損害賠償
-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造成的部分暫時無能力和部分絕對無能力之賠償
1.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是指人在遭遇重大災害或創傷事件後所產生的症狀,是精神疾病的一種,屬於焦慮症的一種。患病者會處於一種長期的焦慮狀態,其症狀表現、出現的時間、持續時間、對生活造成的影響程度,均因人而異。
2. 本案的交通意外與第二被害人所患上的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存在因果關係。
3. 一項損害是屬於財產損害還是非財產損害,有些情況是不清晰的,會有不同的理解和歸納,特別是因精神疾病所導致的損害。無論是以什麼名義作出賠償,只要存在損害,並且予以適當賠償即是保障了被害人得到相應賠償的權利。
4. 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是精神疾病,原審法院將被害人遭受的創傷後應激症(簡稱PTSD)導致的無能力狀況在審理非財產損害賠償時予以考慮,並無錯誤。
5. 精神損害賠償為“非財產損害”賠償,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 其宗旨在於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參見終審法院第187/2020號案,2020 年 12 月 18 日合議庭裁判)
證據審查錯誤、一般經驗法則、疑罪從無原則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一般普通人不一定知悉案卷所扣押的鐵蓮花指環為禁用武器,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攜帶在身會構成刑事犯罪。
- 在沒有其他有力證據下,應適用疑罪從無的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