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紀律處分
撤職
證據調查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司法上訴的目的是審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有否錯誤適用法律和有否嚴重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而並非是讓行政法院取代行政機關作出行為。因此,除非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依職權對某些未查明且對案件作良好判決有重要性的事實主動調查,或屬針對利害關係人早以於行政程序中提出調查但行政機關沒有應其聲請進行調查的事實進行調查外,司法上訴不應被利用作為補充或取代行政機關的查明事實真相的平台,但當然不妨礙行政法院應上訴人請求審查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證據調查時有否違法。
2. 《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三百一十六條所規定的撤職和強制退休處分二擇其一的選擇屬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範圍內的事宜,原則上,若非在選項的決定有明顯和以令人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則法院不能對之進行審查。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搶劫罪
摘要
從有關事實看來,有一點可以排除的是,上訴人取去被害人的手提電話和眼鏡意圖將之據為己有或轉歸第三人所有,換言之,永久性地剝奪被害人對其手提電話和眼鏡的所有權。
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具有將被害人手提電話及眼鏡據為己有之不正當意圖以及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時確實患有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