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75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累犯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摘要

      1. 本案上訴人涉及的累犯屬於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但是,按照《刑法典》第70條規定,累犯的情況只加重刑罰的最低限度,而最高限度維持不變。即是說,累犯的加重不屬於上述《刑事訴訟法典》第1款f)項後段引致最高限度加重事實的規定。
      在本案,檢察院所增加的事實,不可能獨立地成為檢舉及追訴的標的。因此,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40條規定的事實的實質變更。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23條第2款規定,嫌犯在審判聽證開始時必須據實回答其犯罪前科。換言之,在審判聽證中必然會記錄嫌犯的犯罪前科,不論是由嫌犯本人陳述,抑或由其確認經宣讀的刑事紀錄,且將作為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由此可見,法庭在量刑時必須考慮嫌犯的犯罪前科。而嫌犯的犯罪前科,由嫌犯在審判聽證中陳述或確認經宣讀的刑事紀錄。這麼,增加嫌犯犯罪前科只屬《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規定的事實非實質變更。

      2. 原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組裝膠樽、瓶蓋、吸管、錫紙和膠袋,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的行為並未能符合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不能作出懲罰。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431/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25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1014/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1/2021 10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書內容錯誤之更正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第1款b項規定,如“判決之內容存有錯誤、誤寫、含糊或多義之情況,且消除該等情況不會構成實質變更”,法院須依職權或應聲請更正判決。
      2. 更正會否構成裁判的實質變更,應根據判決書的整體內容。
      3. 就被上訴判決中有關“(…)《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和第4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兩項詐騙罪(相當巨額)(…)”中的錯誤,只是一項筆誤,原文中的“b項”應為“a項”。被上訴該判決書的整體內容顯示,案件不曾涉及任何對“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審理,且《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所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相當巨額)和b項所規定和處罰的詐騙罪(以詐騙為生活方式)的抽象刑幅相同,原審法院直接更正有關錯誤,不構成判決的實質變更。
      4.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
      5. 本案,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對於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宜均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認定,沒有出現任何遺漏,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之情形。
      6.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