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66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刑罰選擇
      - 緩刑
      - 訴訟負擔之連帶責任

      摘要

      1. 本案中,雖然上訴人在審判聽證前存放了部分的金錢用以賠償被害人,但是在計算所扣押籌碼後,有關金額已足夠支付被害人的財產損失的金錢,即是已還返全部損失,因此,本案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結合第227條第3款a)項規定,須將刑罰作出特別減輕。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選擇科處徒刑的裁決正確,不須修改。

      3.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贓物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因此,上訴人的刑罰不予緩刑執行。

      4.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90條第2款規定,由於上訴人A的贓物罪獨立於第二、第三嫌犯的搶劫罪,相關的訴訟費用並非由上訴人與其餘嫌犯之共同活動所引致,而其繳納應為共同負責,而非連帶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915/2018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694/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
      3. 給予刑罰暫緩執行應以對行為人將來的行為作有利的預測為基礎,只有當法院考慮到行為人的責任、其生活狀況以及案件顯示的其他情節,認為通過對事實罪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能適當令行為人遠離犯罪、且法益亦得以獲得維護時,方可適用緩刑。
      4.以彌補所造成的損害作為刑罰暫緩執行的條件,是滿足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需要的適當途徑。
      5. 對於支付賠償,體現出行為人為彌補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作出的努力,對消除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惡害起到相應程度的作用,是滿足刑罰目的之恰當方式,尤其是回應保障法益的需要及穩定社會對打擊犯罪的期盼。
      6.本案,上訴人為初犯,在庭上坦白承認被控事實,認罪態度良好,並對被害人的損失在庭審前作出了部分彌補。雖然為部分彌補,但是,根據上訴人的經濟狀況,可視為盡力作出努力。
      7. 綜合考察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參照特別預防以及一般預防的要求,合議庭認為,可以得出暫緩執行刑罰所需的有利預測,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1123/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誹謗罪
      -《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規定

      摘要

      一、《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a)項和b)項之規定,須在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方可對行為人免除處罰。
      二、《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b)項要求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刑法典》第174條第2款、第3款和第4款僅指第1款所規定的方式中“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這一方式,不包括其他方式。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2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1.上訴人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表現出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反之亦然。
      2.協助罪為非常嚴重的犯罪,不法性頗高,該類罪行屢禁不止,並誘發其他一系列犯罪及嚴重社會問題,對澳門治安及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嚴重,且協助罪已發展到一個跨地區性的問題,因此,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一般預防要求較高。
      3.考慮到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偷渡行爲屢禁不止,誘發的其他犯罪及嚴重社會問題,對澳門的社會安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澳需要加強預防類似協助他人偷渡的罪行的發生,以維護本澳的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
      4.雖然上訴人在三年多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及人格有正面發展,但是,鑒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故此,上訴人不符合假釋必需的普遍預防之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