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遺漏審理、事實依據
- 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單一犯罪的量刑必然比連續犯的為低,而在沒有加重嫌犯原來的判刑下,不存在違反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事實。
- 只有當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某一問題沒有進行審理時,才構成判決因遺漏審理而無效。倘法院已就相關問題作出審理,僅是沒有就所主張問題的理由逐一作出回應,並不構成遺漏審理的判決無效。
- 說明理由不足和遺漏審理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不導致任何裁判/判決無效,而後者則是法定無效裁判/判決瑕疵之一。
- 倘在已證事實中所列出的事實足以證明嫌犯的行為構成相關的犯罪要件,便不存在沒有詳細說明作為裁判理由之事實依據的裁判無效瑕疵。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假釋
回顧上訴人的刑事紀錄及本案案情,其自2009年起有多次的判刑紀錄,及至2013年分別在四個案卷中涉及毒品犯罪而被競合判處緩刑,其所觸犯的罪行包括一項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三項吸毒罪及四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