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1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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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13/2020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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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18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簽發空頭支票罪」之罪數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支票的表面關係是支付關係,其依托的基礎關係為履行給付一項債。當為著履行同一項債而同時簽發或短時間內簽發多張支票,允許我們考慮為一項犯罪或一項連續犯罪。
      2.然而,本案,上訴人所簽發的兩張支票,支票時間相隔四個月,兩張支票分別為著支付不同的兩筆借款,可見,上訴人並非只有一個犯罪決意,犯罪的原因和目的與犯罪決意並不完全等同,不能混淆。
      3.連續犯除了要求有關事實侵犯同一法益之外,還要求出現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4.本案中,已確認的事實雖然顯示上訴人實施有關事實過程中存在一些外在的便利因素,但是,上訴人作為一名商人,罔顧被害人的利益,違法使用支票這一支付工具的行為,造成對他人財產及金融秩序的侵犯,本案有關的便利因素不能明顯降低上訴人罪過,因此,不符合連續犯的規定。
      5.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156/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6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刑事責任時效

      摘要

      1. 刑事責任消滅之原因有多個,其中,時效屆滿為其一。
      2. 刑事責任之時效分為追訴權時效和刑罰時效。
      3.在未有確定判決之前,追訴權時效進行,自判決確定之時,開始進行刑罰之時效。
      4.根據《刑法典》第110條第2款的規定,在確定犯罪之刑罰最高限度時,不考慮加重或減輕情節,但須考慮罪狀之要素。具體而言,當加重情節或減輕情節構成另一加重犯罪或減輕犯罪時,則考慮加重犯罪或減輕犯罪的抽象刑罰。
      5.犯罪未遂屬犯罪之形式,犯罪之形式是實施犯罪的具體階段或模式,因此,犯罪未遂不屬於罪狀要素,除非犯罪未遂構成另一減輕犯罪。
      6.時效期間中止是指:出現導致阻卻司法當局做出刑事追究違法者之行動的障礙,有關障礙阻卻時效期間進行,使時效期間停止進行,並在克服有關障礙或有關障礙消除之後,繼續進行期間。
      7.時效期間中斷是指:出現導致過往之時效時間不能使用的法定原因,每次中斷之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8.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d)項規定,定出在缺席審判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之日,時效中斷,此指法官作出定出審判聽證日期之批示,並非通知該批示之日期。基於此,在缺席審判程序中,於法官作出指定審判聽證日期之批示之日,時效期間中斷,而非於告示通知審判聽證日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