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
-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3)項的規範精神在於防範有人利用自身的商業企業,為他人騙取資助,而不是限制正常的商業企業轉讓。
- 如果受益人本人使用了其獲批資助款項——以該等款項購買和裝置具有環保節能效益的產品與設備,而且嚴格遵守了其申請時之承諾及批給決定(decisão da concessão)的要求,那麼,即使受益人之後頂讓裝置這些產品與設備的企業,他不符合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第3)項確立的前提;除非能夠證明他的使用只是幌子,實質是幫他人騙取公帑(例如,相關產品與設備的實際使用者,其自身不具備受益人的法定要件),或者從中漁利。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及宣讀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及在刑事起訴法庭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尤其是跟蹤監視及上訴人手提電話通訊紀錄分析,再結合其他嫌犯及偷渡人士的證言,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