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6/2021 77/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21 30/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程序
      時效
      (時效期間的)中止
      熱心義務
      手術(結腸鏡)過程中離開

      摘要

      一、從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9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到,“時效的期間 ”為“自作出違紀行為之日起計三年”,該期間隨着作出提起紀律程序的決定而“中止”,並且一直延續到紀律程序結束為止,除非嫌疑人針對在紀律程序中所作的處罰決定提起了司法上訴,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時效期間的中止將一直延續到在該(司法)上訴中所作的決定轉為確定為止(見第1款和第4款)。
      二、“公務員”(或“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的身份在賦予多項“權利”(見《通則》第278條)的同時,也課予了一系列需要(秉持一絲不苟的態度來)遵守和履行的“義務”,尤其是(對於本案情形具有特別重要性的)“熱心義務”,它同時也是一項在具體擔任和執行職務/工作/職位並持續改善和提高自己的能力時“勤奮”、“竭盡所能”、“勤勉”、“有責任感”和“發揮專業才能”的義務,若行為人的所作所為偏離了這些“標準”,尤其是因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沒有做到(必須具備的)“認真和勤勉”,則構成對熱心義務的違反。
      三、絕不是說應(完全)“禁止”一名醫療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離開”正在進行其所直接參與、亦因此而負有(個人)責任之手術的房間。
      實際上,如果是為了處理某個“預想不到”(或突發)且不可避免的事情而“短暫離開”,那麼我們認為這是(完全)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四、然而,就像生活中所發生的任何事情一樣,要考慮的是“事物的合理性”、“平衡性”、“適當性”和“合理尺度”,同時亦須衡量“具體情況”、其自身特點、效果及相關風險。
      五、上訴人在手術開始後“不久”便離開了手術室去吃飯,並在手術最為關鍵的時刻(因為吃飯而)有大約45分鐘的時間不在手術現場,我們認為,這不能被當作或視為一種“可以接受的情形”。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21 20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無效之爭辯
      遺漏審理
      惡意訴訟
      罰款

      摘要

      一、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
      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
      二、考慮到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以及違反“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原則的情形(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應裁定相關訴訟主體構成惡意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以及經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判處罰款。

      決定

      - 駁回無效争辯、裁定爭辯人構成惡意訴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21 78/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殺人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特別減輕刑罰的一般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第2款則規定了為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尤其應該考慮的不同情節。
      二、對於特別減輕刑罰而言,重要的是證明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也就是說,只有在衡量了具體個案中的所有情節之後,而且從事實的總體印象能夠得出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論的情況下,才應該對刑罰予以特別減輕。
      三、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6/2021 6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