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5/2018 37/2018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示威權
      - 限制橫幅的尺寸
      - 理由說明

      摘要

      一、治安警察局局長有權根據舉行集會/示威活動地點的特點,為確保人流暢通、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而限制在集會示威中所使用的橫幅的尺寸。
      二、儘管承認警方具有出於公共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方面的考慮而限制橫幅尺寸的權力,但相關行為仍必須以應有的方式說明其所依據的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由。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允許在直至2018年5月10日舉行的集會/示威活動中使用尺寸為3米x 3.5米的橫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8 23/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一天的時段
      - 上午
      - 下午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當在一份如澳門法院判決那樣的官方文件中提及8時的表述時,即便沒有指明是上午或下午,應該認定所指的是上午8時,除非在同一份文件的內容中得出其他意思,因為如晚上8時的表述應用20時。
      二、在上訴中,只要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又或當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終審法院即須對具體刑罰作出更改。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8 27/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領導犯罪集團罪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4/2018 14/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4/2018 18/201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加重殺人罪
      - 微不足道之動機
      - 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

      摘要

      一、符合《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規定的某項範例標準不足以確保存在加重殺人情節,而不符合範例標準也不能保證不存在加重殺人情節。
      二、《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的範例標準在構建時使用了與行為人的特別動機有關的嚴格的主觀要素。
      三、《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任何卑鄙或微不足道之動機是指按照社會認同的倫理及道德觀念,有關行為的動機應被視為嚴重令人反感、低劣或無中生有。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