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37/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民事賠償
      - 過錯
      - 停車場
      - 在行車道外行駛
      - 泊車位置

      摘要

      - 在一個空間寛敞的[酒店(1)]停車場裡,駕駛者沒有在專供行車的車行道上行駛,反而將車輛駛離車行道,穿越供停泊車輛的位置,並撞倒一名當時正蹲在供停車而非行駛之處檢查路面裂痕的工作人員,車輛的駕駛者須負上交通意外的全部責任。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7/2012 26/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摘要

      一、根據第6/97/M號法律第33條第1款b項的規定,如果有資料指“存在強烈跡象顯示屬犯罪集團或與犯罪集團有聯繫,特別是黑社會類別者,即使沒有在本地開展任何活動”,應禁止非本地區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在本案中,卷宗中有一份來自香港警方的資料顯示被上訴人目前仍是黑社會組織XXX的成員,該資料具可信度,可以作為採取禁止入境措施的依據。
      三、如果被上訴批示的內容清楚說明由香港當局所提供的資料為最新資料,那麼便應該認為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是充分的。

      決定

      - 裁定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勝訴,並決定將卷宗發回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在沒有問題妨害審理的前提下對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審理。
      - 無需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2 31/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公開招標
      - 未就接納某投標人之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 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摘要

      一、在由第63/85/M號法令所規範的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中,若未對開標委員會接納投標人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則不能在針對判給行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中對中標者當時標書中所存有的瑕疵提出質疑。
      二、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公開招標的評審在招標公告公佈之後,但開標之前,將一個評分項細分成兩個小項的做法並不違反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15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6/2012 35/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新瑕疵
      - 公開招標
      - 未就接納某投標人之標書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
      - 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摘要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8條第3款的規定,上訴人只有在嗣後知悉導致出現新瑕疵的事實時,例如,隨著預審卷宗的併入而發現新瑕疵時,才能在司法上訴的陳述中提出該等新瑕疵。
      二、在由第63/85/M號法令所規範的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而進行的公開招標中,若未對開標委員會接納投標人的決定提出聲明異議,則不能在針對判給行為所提出的司法上訴中對中標者當時標書中所存有的瑕疵提出質疑。
      三、為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公開招標的評審在招標公告公佈之後,但開標之前,將一個評分項細分成兩個小項的做法並不違反程序文書的恒定原則。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15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6/2012 18/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於澳門定居
      - 居留許可之續期請求
      - 不可抗力的理由

      摘要

      如上訴人提出的居留申請正是為了其可以照顧母親而獲得例外批准的話,則當其母親沒有以澳門作為常居地時,便不允許對已給予的居留許可予以續期。

      決定

      裁定本上訴敗訴。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