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之瑕疵
-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脅迫罪」
- 「犯罪集團罪」
- 量刑
1.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事實,應該綜合看待整個事情的經過及其情節,從中認定行為人有否觸犯一項犯罪抑或數項犯罪。
2. 第8/96/M法律第13條規定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是基本犯罪形式,而該法律第14條規定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是其加重犯罪。
3. 就「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而言,在交付用於賭博的籌碼之時或之前,借出人即時扣押被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還款保證,這是一種常見形態,但是,亦並不排除借出人先交付款項、甚至借入人已經使用了相關款項之後,再完成抵押物之交付的情形。
4. 本案,上訴人扣起被害人的證件,是為了落實先前其與被害人商定的借款條件,並非另一個具獨立目的的行為,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構成一項「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並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5. 如果行為人扣押證件單純是為著迫使被害人還債,而不存在以證件作還款保證之借款條件,或者行為人完全不曾參與向被害人借出款項、而是單純的追討債務,這種情況下,則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觸犯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第6條所規定和處罰的「不當扣留證件罪」。
6.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的故意並非完全等同的概念,不能混為一談。有些情況下,一個犯罪的最終目的會誘發多個犯罪故意,從而構成多項罪狀。
7. 就《刑法典》第288條規定和處罰的犯罪集團罪的罪狀而言,犯罪集團概念的要件為:存在一團體、組織或集團,以實施犯罪的途徑來運作。
8. 犯罪集團成員罪屬於持續犯罪,只要行為人為該團體中一員,即觸犯該罪,無需考慮其與該集團的其他成員是否頻繁、多次實施了犯罪。
9. 上訴人基於犯罪集團成員之間是否相互認識及相互聯繫的頻密程度出發,來否認其與有關犯罪集團形成“集體意識”或與該犯罪集團成員存在“聯繫的共同意識”,這是片面的且缺乏依據的。
10. 上訴人與第五嫌犯先行看守被害人,隨後,其他兩名不知名的人士到來,接替上訴人和第五嫌犯繼續看守被害人,直至最後,上訴人始終關注事情發展,即使上訴人已經離開現場,但是,其仍以遠程出謀劃策的方式參與其中,因此,其離開之後的事實仍然應歸責於上訴人。
11. 附加刑之刑期不能超逾三十年。
12. 《刑法典》第39條規定了刑罰及保安處分之限度: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13.《刑法典》第 40 條第1款規定了刑罰之目的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刑罰之限度,確定了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的程度應該與罪過相對應,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得超出事實當中的罪過程度。
14. 《刑法典》第41條規定,在任何情況下,徒刑均不可超越三十年。
15.可見,對於最為嚴厲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立法者在基於刑罰之目的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下,限定為最長三十年,那麼,應類推適用於附加刑,否則,至少已經不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
判決無效情事
事實理由陳述
法律問題審判
1. 如法院審視訴因後,認為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獲得證實,其請求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則法官可在清理批示中假設訴因的事實獲得證實的前提下,直接審理法律問題以對原告的請求作出起訴理由不成立的裁決。
2.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一審判決未有列出獲認定的事實,也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判決無效情事。
判決無效情事
事實理由陳述
法律問題審判
1. 如法院審視訴因後,認為即使原告主張的事實獲得證實,其請求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則法官可在清理批示中假設訴因的事實獲得證實的前提下,直接審理法律問題以對原告的請求作出起訴理由不成立的裁決。
2.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一審判決未有列出獲認定的事實,也不構成《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條第一款b項的判決無效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