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假釋
上訴人是次所服之徒刑涉及三個判刑案的刑罰,當中罪行包括兩項「吸毒罪」、一項「違令罪」及一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罪」,從上訴人一而再地重複觸犯同一吸毒犯罪之表現來看,可見其故意程度極高,上訴人向他人提供毒品以作吸食,有關罪行不法性嚴重。上訴人所觸犯的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商標註冊、識別能力
- 擬註冊商標必須具備能適當區分一個企業之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的能力,才可登記及獲得保護。
- "MMMM"一般含意為"面容"、"面孔",”NN”則為"identification"的簡寫,其含意為"識別"、"身份證明",兩者結合起來的 "MMMM NN"的整體含意為"面容識別",是一表述指定使用產品功能的詞語。
- 由於上訴人擬註冊的商標並沒有任何圖案及顏色,而且商標本身亦沒有任何具風格特出及形象鮮明的標記,再加上"MMMM"及”NN”字詞的表述在現實生活當中廣泛使用,不具任何顯著性,無法讓消費者區分產品及服務的來源,因此,不具可識別能力,不能成為註冊商標。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