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出錯。
違反罪疑從無原則
量刑過重
摘 要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祇在原審法院沒有對整個訴訟標的作出應有的查證下才會發生。
二、《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瑕疵,上訴得以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為依據,只要有關瑕疵係單純出自案卷所載的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在審查證據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所針對的是原審法院對審查證據的決定,且須出自卷宗所載的資料,尤其是判決本身,而非對相關證據作出重新分析審理。
四、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五、在量刑層面,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上訴人提出,其餘數名行為人因同一事實已經中級法院刑事上訴案合議庭裁判定罪,而該等行為人來澳開始直至轉經不同娛樂場洗白贓款及瓜分贓款期間,嫌犯都高度參與其中,在旁陪伴及保管部分籌碼,因此,應該證實其存有犯罪故意。
然而,另一案件中獲證實之事實在本案中並不當然視為獲證之事實。即使本案控訴之事實與另案相同(共同犯罪分案處理)亦然。這是因為,每個案件的審判均應遵循辯論原則和自由心證原則。雖然另一案件判決已確定,但本案控訴之事實仍需在審查本案證據的基礎上作出認定。換而言之,在另案中某嫌犯罪名成立的確定事實並不當然意味著本案中的嫌犯罪名也成立,否則就無須進行本案之審判了。
2. 雖然嫌犯在案發期間與部分作案人士在一起,也曾接觸相關籌碼及獲得少量報酬,但是這並不能證明嫌犯知悉相關籌碼及報酬是來自不法所得,更加不能以此推斷嫌犯與其餘人士存在共同的犯罪決意,特別是嫌犯與其他六名人士缺乏案發期間或前後的溝通,因此,原審法院未能毫無疑問地認定存在上訴人所說的分工合作。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嫌犯及兩上訴人(輔助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未能證實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