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訴訟程序的中止;分割財產之爭議;中止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987條第1款及第2款,對於待分割財產的範圍有所爭議,且利害關係人為此提起了另一獨立的訴訟程序一般而言不會導致整個財產清冊程序的中止。
2. 即使在財產清冊程序待決期間,另一訴訟構成財產清冊程序中某項財產應否羅列或刪除的先決問題,但中止程序並非必然選項。一旦認定中止財產清冊程序所造成之損害大於所得之利益時,法官應命令財產清冊程序繼續進行。
遺囑認證授予書之審查及確認
在《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第1款所規定的各項要件均已悉數符合的情況下,外地法院作出的遺囑認證授予書應予以確認。
- 量刑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緩刑的適用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
2.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3. 有關法院在考慮適用緩刑之前必須考慮的嫌犯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之後的行為等因素的事實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法院在遵循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基礎上,通過查明嫌犯的犯罪記錄、家庭生活情況、嫌犯個人的文化程度、就業以及收入狀況的情況,而得出對嫌犯的這些必須考慮的因素的總體印象的結論。
4.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