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吊銷駕照
- 可接納的理由
- 職業司機
1. 本案判處的禁止駕駛是累犯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個附加刑性質處罰;而吊銷駕駛執照是累犯可科處禁止駕駛違法行為(《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所規定的一個附加刑性質處罰。
2. 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附加刑的適用前提是與違反的次數及嚴重性相掛勾,而且,此等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安排。
3.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當行為人為職業司機時,就理所當然地給予附加刑的暫緩執行。
4. 本案中,其中一個極為強烈要執行附加刑及不給予暫緩執行的理由,必然是因為上訴人A的多次交通違例記錄。案中資料顯示,上訴人A自2021年至今,有多達10項交通違例記錄,當中包括多次不遵守停車義務及超速等輕微違反。
5. 根據上訴人的職業及工作性質,以至本澳實際環境,我們實未能看到對上訴人即時實施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附加刑會帶來如何“不能承受”的後果;而且,相對於職業駕駛者的個人生計,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眾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更為重要。
- 《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
- 發表意見的行政行為
司法上訴人與行政當局就雙方簽訂的保安服務合同中保安員服務收費的調整存在爭議。行政當局對此作出的決定構成對合同條款的解釋,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第1款所指的發表意見的行政行為,因此,針對該行為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仲裁協議、不具管轄權、反訴
-第19/2019號法律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的訂立和廢止均須以書面方式作出。然而該書面方式是多樣化的,可以是任何往來書信、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書面憑證的通訊方式。
- 倘被告們透過書面向原告們表達了若後者不在限期內指定仲裁機構,則原訂立的仲裁協議視為被廢止,而原告們雖沒有作出書面回覆,但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及在被告們以存有仲裁協議為由提出法院不具管轄權的抗辯作出書面反駁,明確表示仲裁協議已被廢止,那應視已符合第19/2019號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廢止仲裁協議的前提。
- 反訴的權能是建基於訴訟經濟和快捷原則,讓相關連的兩個訴訟可在同一訴訟程序內處理,故當因存有仲裁協議而法院不具管轄權審理原告們提出的租務糾紛訴訟,也應同樣不具管轄權審理被告們因租務糾紛提出的反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