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180/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書的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量刑過重的認定
      - 袒護妻子的情節的減刑條件

      摘要

      1. 從2014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要求法院的判決書儘可能完整作出認定事實的理由說明,包括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以讓人清楚其審查證據以及認定事實的依據,尤其是構成心證的基礎。另一方面,通過要求判決書詳盡,列舉已證和未證事實,以使得讓人明瞭法院確實對構成訴訟標的的事實作了審理。
      2. 判決書只有在絕對的缺乏遵守上述第355條第2款所規定的理由說明的義務之時這才構成同一《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規定的無效。而說明理由不完善的情況,而非第355條第2款的絕對缺乏,這種不足亦不會導致判決的無效。
      3.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通過自由心證而認定的事實的瑕疵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6. 《刑法典》第331條第5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並非屬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減輕的情節,而是需要通過審判者在每一具體個案中進行評定,即法官需評價整體個案,判定是否存在足以明顯減輕其不法性、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情節,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項特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制度是一項特別的制度,優於一般的制度,審判者在量刑時不能無視此項特別的規定,尤其是在不予以考慮時作出理由說明。
      7. 基於沒有考慮是否適用《刑法典》第331條第5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而這項在理由說明上的絕對缺乏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的無效,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作出判決。
      8. 原審法院在直接以及口頭原則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對上訴人的人格的總體評價,上訴法院應該予以遵重即支持。
      9. 上訴人一直否認控罪,從沒有表現出真心悔改的認罪態度。雖然,上訴人並非否認其妻子的行為所觸犯的罪名的事實,而是上訴人袒護妻子以令其免受刑事處罰的事實,那麼,這種顯示沒有悔意的情節使得上訴人失去了刑罰的特別減輕所必需的明顯減輕不法性以及罪過的條件,更談不上免除處罰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589/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340/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587/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24 457/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及續後亦允許離婚(第1635條亦規範訴訟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即使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約定其他事宜,例如撫養費,亦無侵犯澳門特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應予與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