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5 119/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大廈天台漏水;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過錯推定;產生或加重損害之共同原因;賠償的減少或免除。

      摘要

      1. 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對構成共同部份的天台負有看管義務,其須對其進行維護,確保其不會對他人造成損害。
      2. 管理機關須對其看管之物對他人所造成之損害負責,但證明其本身無過錯,又或證明即使在其無過錯之情況下損害仍會發生者除外。在《民法典》第486條第1款的過錯推定未被推翻的情況下,其須就受害人所承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3. 《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規定,如受害人的行為與侵害人的行為同為產生或加重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受害人是在有過錯下作出有關行為,則法庭須判斷是否減少或免除賠償。在未符合上述規定所指之情況下,上訴人主張應減少或免除其賠償責任此一理據不成立。
      4. 儘管上訴人的行為引致被上訴人須租用另一單位,但這不代表被上訴人必須租住條件更優、租金更貴的另一單位。被上訴人在未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租用該另一單位,應視其欠缺應有謹慎,並因而使其需要負擔更為昂貴的開支。因此,對於被上訴人有權收取的金錢賠償應按《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對之進行減免。
      5. 終審法院2009年1月21日在第54/2008號卷宗的合議庭裁判中指出:“根據《民法典》第487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之過錯程度低、該行為人的經濟狀況拮據及比受害人差以及責任險僅支付賠償總額的一小部分,可以按衡平原則以低於所造成損害之金額訂定出損害賠償。”本案中,不存在相應的事實基礎以供判斷並支持有關賠償金額應予以降低,故此,須裁定上訴人此一上訴理由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5 349/2024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5 473/2024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5 226/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刑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對於像上訴人這樣實施在本澳較為多發的犯罪的人適用緩刑,不僅不會使其真正警醒而不再犯罪,還會向社會發出不良訊息,使人心懷僥倖、有樣學樣。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透過實際執行刑罰強化全社會的守法觀念,藉此實現刑罰一般預防目的亦在情理之中。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04/2025 193/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正當防衛(《刑法典》第31條)
      - 免除刑罰(《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
      - 民事賠償

      摘要

      1.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2.正當防衛應同時滿足三個要件:(1)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遭受不法侵犯,且該侵犯必須是正在實施或迫在眉睫的侵犯;(2)為擊退不法侵害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3)行為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圖(animus defendi)。
      正當防衛所使用的方法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通常地,以令對方不能近身或以適當武力制服對方為限;而防衛之意圖,則透過這些所使用的防禦性擊退侵害的常用方法所體現出來。
      3.根據《刑法典》第68條第3款,在出現《刑法典》第137條第3款所指的兩種情況時,具體決定是否給予免除刑罰,取決於《刑法典》第68條第1款各項所定立的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具體而言,屬於互相侵害且未能證明打鬥之人中何人先行攻擊,或行為人對攻擊者僅予反擊者,只有在同時滿足事實之不法性及行為人之罪過屬輕微者、損害已獲彌補及免除刑罰與預防犯罪不相抵觸的前提下,方得免於處罰。
      4.《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規定法院依職權裁定給予補償。為此,法院依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情節,尤其行為人襲擊的方式、對方相應的受傷位置、傷勢程度等,依照一般經驗法則,認定行為人的行為與被害人遭受的身體及精神傷害存在的適當因果關係,並根據民法之準則裁定賠償。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