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註記罪
摘要
汽車登記摺記載了屬於已注冊車輛一切重要的技術資料,且是由有權限行政當局所簽發的,因此,登記摺是屬於個人不可處分的文件。
而對車牌這實物而言,則應有不同的考慮。車牌的製作屬於車輛所有人的責任,但是,需要在符合行政當局所訂定的規格下而製作。而在車輛註銷時,行政當局亦只會收回登記摺,而不收回車牌。因此,車牌本身應被界定為一種屬於所有人能夠自由處分的物件。
鑑於此,根據已證事實,嫌犯的行為確實未能滿足《刑法典》第248條的罪狀構成要件。
嫌犯把已註銷的車牌掛在沒有登記的電單車上,且駕駛其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屬於上述第76條第1款及第5款又或第77條第7款的行政違法,而非刑事違法。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根據卷宗的審判聽證紀錄,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行使緘默權。
在原審判決的說明理由部份雖然在起首亦表達了第一、二嫌犯行使緘默權,但是,在最後總結當中原審法院卻指出“對第一及第二嫌犯在庭上之自認聲明”。
因此,原審判決在分析證據時存有關於兩嫌犯是否作出聲明方面的矛盾,且不可補正及克服。
原審法院的裁決確實沾有“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的瑕疵。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盜竊的刑事法律的行為。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上訴人刻意在內地購買偽造的旅遊證件,並以非法途徑進入澳門、及聯同他人有計劃地作出入屋盜竊行為,作案的方式是單獨或夥同共犯以假鎖匙進入他人住宅以盜竊屋內的財物。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甚高,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以及本地居民和來澳旅客的財產安全。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