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行政方面之上訴裁判書
一. 按照12月31日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及第7條b)項之規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有權在“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之框架內,對中醫師資格作出認可。由於該委員會有法定權限處理這個事宜,這點不容置疑。
二. 對自由裁量(權)行為作出審查有一定限制,有關內容原則上不受法院審查,僅當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之情況,又或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之方式違反該原則之情況下,法院才可介入,但須有具體證據証明之。
三. 不能把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對“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預設評審準則(基準)及嗣後作出修改之情況,視為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又或違反《基本法》第129條首部分所規定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又或視為錯誤適用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四. 由於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預設中醫師資格的評審準則(基準)不具有“行政法規”之性質,故司法上訴人指責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欠缺制定規章之權限,並進一步指控有關評審準則沒有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對外作出公布以致欠缺法律約束力,對被訴行為提出無效質疑之說法理由欠缺充份。
- 濫用職權罪
- 偽造文件罪
- 犯罪競合
1. 確定兩罪的競合關係基本上是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決定的
2. 負責政府車輛的車位的租賃、分配、協調及監管的嫌犯在有關車位出現閒置時,嫌犯不但沒有將有關情況向上級報告並作出租賃或分配建議,而私自持有該車位停車場閘門的遙控器並以此駕車進入該空置的車位,甚至容許其親戚分別使用車位,此行為已經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3. 而嫌犯為了掩飾其個人及其親屬使用政府車位的行為,偽造了該政府機構的車輛特許停泊證出入有關車位而所觸犯的偽造特別價值文件罪與上述濫用職權罪的實際競合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