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16 524/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16 54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上訴人當時收藏毒品於身上,上訴人的自認對發現事實真相的作用不太大,以及其在事發後單純表示後悔明顯並不構成《刑法典》第66條第2款c)項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提出的因被捕而中斷正在就讀的大學課程。然而,上訴人須服刑或留案底以致影響其前程並不構成可對其減輕刑罰的原因,更不能被理解為《刑法典》第66條第2款e)項所構成的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特別對行為人造成損害的情況。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四年三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要求,不存在任何減刑空間。

      3.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16 526/2016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16 51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16 49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錄像當中未能拍攝到盜竊的經過,但從錄像片段,尤其是兩名上訴人於事發前數小時已在現場徘徊數小時,他們之間在案發前後的互動,行動的路線,出入境紀錄,受害人的證言,以及指紋鑑定報告,足夠令合議庭毫無疑問地認定兩名上訴人與其他涉案人是以分工的方式作出盜竊的行為。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兩上訴人實施了加重盜竊罪,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兩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