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色情卡片
- “色情”
1.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2. 印有衣着性感暴露且帶有挑逗性動作及神態的年輕美女照片並用於宣傳隱含“性服務”的按摩的卡片單張,具有色情的內容。
色情物品
第10/78/M號法律第1條
色情的法律定義
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
有傷風化
廣告訊息
不正派按摩服務
於公眾地方散發有傷風化的廣告咭片
第10/78/M號法律第4條第1款
刑罰
一、 按照7月8日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就色情所下的法律定義的行文,凡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 據此,涉案咭片上的內容即使並不帶有第2條第2款a和b項所列舉的任一明顯屬色情例子的情事,仍有可能符合第2條第1款的「色情」定義。
三、 該法律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中,就包括任何印刷品。
四、 涉案的咭片明顯屬印刷品,其上印有身穿內衣的年輕女子相片,也印有聯絡電話號碼,更印有「按摩」的字眼。
五、 相片屬形象的一種。上述相片,再結合上述言詞和聯絡電話號碼,便實質構成了一個由年輕女子身穿內衣提供按摩服務的廣告。
六、 在澳門社會一般大眾的眼裏,提供正派按摩服務的女士是不會身穿內衣向客人提供服務,故此,涉案咭片上的廣告訊息實在涉及有損風化的不正派按摩服務,涉案咭片因而應被視為受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的法定定義所亦涵蓋的物品。
七、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上指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該法律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駕駛巴士的慌亂舉措
《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
法定的嚴重過失情況
緩刑
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謹慎駕駛
職業司機
《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
禁駛刑緩刑理由
一、 在本個案中,上訴庭經衡量既證案情後,尤其是考慮到雖然案中傷者的嚴重傷勢主要是因嫌犯當時的慌亂舉措所導致,但嫌犯其時的駕駛巴士行為並不符合《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3款所指的任一法定的「嚴重過失」情況,認為得按照《刑法典》第48條第1和第5款的規定,以四年時間暫緩執行嫌犯已被原審判處的一年零兩個月徒刑。
二、 就嫌犯提出的同時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附加刑之請求,上訴庭衡量到既證案情所反映出的嫌犯當時駕駛巴士的行為和慌亂舉措,認為如不維持原審已判處的實際禁駕刑,嫌犯便不會深切體會到其作為巴士司機應有的謹慎和處變不驚的駕駛態度和責任,故在此方面得維持原判。換言之,在本個案裡,「作為職業司機」和「手停口停」等求情理由,均不可被接納為《道路交通法》第109條第1款所指的禁駛刑緩刑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