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量刑過重
1. 原審法院在說明判案理由時,只是使用一種比較的手法來說明問題,並大膽作出相對上訴人來說一個最有利的假設,即視作在被檢獲毒品可卡因中的“一半”是用作自用時的情況。而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即管在這種對上訴人最有利的假設中,都不能改變其行為的法律定性,原因是當中所涉及的毒品可卡因的數量(以總量的一半計算),仍然遠遠超過五天的法定參考用量。
2.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上訴人沒有在其答辯中向原審法院要求調查任何一項關於其個人將會吸食被檢獲毒品當中的部分的事實,故上訴人提出的其本人有多年吸食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習慣亦未得到認定。而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控訴書,亦即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
3. 販毒行為的打擊必須嚴肅,而這種嚴肅性亦應當延伸到一般預防的層面上。只有這樣,才能讓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嚴肅性抱有信心及對社會當中其他的犯罪人起著足夠的震懾力。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被判處八年徒刑。雖然接近抽象刑幅的一半,但仍然合理,不為過重。
- 色情卡片
- “色情
1.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
2. 印有衣着性感暴露且帶有挑逗性動作及神態的年輕美女照片並用於宣傳隱含“性服務”的按摩的卡片單張,具有色情的內容。
- 侵犯專利罪
- 律師的技術輔助員
- 侵犯專利罪的客觀要件
- 直接侵犯
- 全部侵犯
1. 基於社會事務的多樣性,每項專業又具有本身的獨特性,對於律師本身不具有解決該等問題所需的知識的某些技術性問題,須尋求具專門知識之人的協助以予以解決,而《民事訴訟法典》第84條設立律師之技術協助制度正是為此目的。
2. 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律師的技術協助人員享有律師的權利義務,只是在調查證據及辯論案件時享有其所協助的律師在庭審中的權利義務而已,並非賦予其在訴訟中的律師角色或賦予其在相關訴訟中的律師資格。
3. 被指定的技術輔助員是否作出與職務不相稱的活動還沒有發生,也屬於另外一層的問題,但是這與是否可以任命輔助員沒有關係。
4. 本澳法制對專利的保護是強調以主題為內容,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描述為對象,其保護範圍亦由權利要求書來具體確定。同時,還包括透過附圖及說明書解釋後從權利要求書中得出的等同物。
5. 專利權刑事保護是指通過刑事法律來實現對專利權的保護。具體而言,是指用刑罰作為手段,通過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從而維護專利權權利人的利益和政府對於專利權的管理秩序。
6. 刑事歸責侵犯專利權除了必需存在以下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外:1.專利權有效,2.未經專利權人同意或許可,3.行為人以企業營運活動方式作出行為,4.行為的目的是為獲得不正當利益,5.故意作出侵權行為,更重要的是所應該予以懲罰的行為必須是:
- 製造屬專利之標的的製造品或產品;
- 採用或運用屬專利的標的的方法或程序;
- 進口或分銷透過以上兩項所指的任一方式獲得的產品。
7. 這種懲罰的行為首先表現為直接侵犯專利權的行為,而非間接侵犯的行為。所謂直接侵犯就是直接製造、進口和分銷專利產品、直接採用專利的方法或者進口、分銷採用專利的方法獲得的產品。
8. 其次,還表現為完全的侵犯,而非部分侵犯,也就是全面覆蓋原則,必須是完整地製造一個專利的產品或者將一個專利方法用於其任何的工業製造或者商業活動之中,即使僅僅在一個製造環節或者程序中(完整)使用專利的產品或者專利的方法亦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