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民事賠償
1.受害人已身故而不能在庭審上親自講述各名嫌犯的犯案過程。因為這樣必然造成辯論原則及當面原則不能得到完全發揮,阻礙了法院對證人證言作出一個能帶有批判性的評價。
的確,倘若能對證據作出一個批判性的審查,必然對法院認定該證據的可靠性及真實性帶來莫大的裨益。也就是說,對最後法院形成的心證必然帶有積極作用。
本案審判中,當發現該證據帶有不清楚的地方時,同時法院又未能對該證據作出一個即時的批判審查,從而未能以此證據形成一個對九名嫌犯歸罪而只認定第十名嫌犯的犯罪事實的心證實屬無可厚非。
2. 由於未能證明第一至第九民事賠償被請求人共同襲擊輔助人至其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原審法院裁定針對該等人士所提起之賠償請求不成立的裁決並無錯誤。
- 輔助人對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
- 輔助人提出的緩刑問題
- 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
- 量刑
- 嫌犯提出的緩刑問題
- 返還扣押品
- 民事賠償
1. 輔助人在2015年5月8日提出申請,附議檢察院的控訴以及提起民事賠償請求。
因此,由於輔助人在卷宗內附議了檢察院的控訴,上述行為足以證明其具有提出針對第四、五嫌犯的量刑上訴的切身利益,具提出上訴的正當性。
2. 第四嫌犯E及第五嫌犯F在庭審時,不承認有關指控事實、不表示後悔、也不請求原諒,彼等主觀故意程度較高。
事實上,在一個缺乏坦誠承認犯罪事實的態度下,亦未能有任何悔意的表達,因此更難令人信服有關嫌犯不會再次犯罪。
3. 原審法院依職權彌補損害的裁決已超出了訴訟審理標的範圍,患有《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所規定過度裁判的瑕疵,因此,該判決部分應該屬於無效。
然而,由於無論輔助人亦或嫌犯均沒有就上述無效情事提出爭辯,因此,本院不能就有關問題作出審理。
考慮到五名嫌犯是以共犯方式互相配合而實施有關的犯罪行為,有關的賠償亦應是各嫌犯之間以連帶責任方式支付。
雖然輔助人的實際損失金額較原審判決的為少,但由於五名嫌犯均沒有對原審法院所裁定的賠償金額(港幣4,926,520.00圓)提出上訴,本院只能維持有關金額。
4.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特別是兩人事後的悔意表現,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兩上訴人觸犯一項相當巨額之電腦詐騙罪,結合特別減輕情節,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上述量刑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各判處二年三個月徒刑已為適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二款a)項規定,在共同犯罪之情況下,兩上訴人的量刑修改亦惠及第二嫌犯C,因此,根據上述理據,亦改判第二嫌犯二年三個月徒刑。
5.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本案對兩嫌犯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6. 從已證事實中,原審法院沒有認定上述第二嫌犯被扣押的賬戶用於不法事實,又或由不法事實所產生,因此,不符合《刑法典》第101條規定被沒收及宣告喪失的情況,應予以歸還有關嫌犯。
7.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雖然第四嫌犯否認控罪,但原審法院綜合分析了五名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多名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與其他嫌犯達成協議,共同實施了取走客戶碼佣的事實做出判斷。
第四嫌犯沒有對原審法院對其所作的有罪刑事判決提出上訴,卻只在民事賠償裁決上訴中提出有關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