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理由說明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競合刑罰時作出了“扼要但盡可能完整、且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 結合先前相關裁判的量刑依據,也可以看出在本案中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整體而言,原審法院已根據案中相關判決證明書考慮了上訴人在不同案件中的具體事實,同時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54條規定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這表明原審法院是根據《刑法典》第71條所規定之“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作出的決定。
2. 經分析被上訴之裁判,該裁判是以先前裁判認定的事實作出的決定,符合“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的法律規定,因此不能說被上訴之裁判欠缺事實基礎。因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