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確認之訴、不確定因素
- 《民事訴訟法典》第11條第2款a)項明確規定確認之訴的目的在於宣告一權利或事實存在或不存在。
- 該類型的案件的判決不創設、不變更或不消滅任何法律關係或狀況,僅是透過法院的裁判,終結一些不確定的情況。
- 倘在提起相關確認之訴時,香港仲裁機關已作出裁決,認定雙方存在仲裁協議及仲裁庭具有管轄權,且有關裁定已轉為確定,那便不存在任何是否存在仲裁協議的不確定因素。
- 前案已證事實的查實
- 初犯的認定
- 上訴不惠及未上訴共犯
1. 雖然上訴人在其上訴理由中僅對原審法院的量刑部分決定提出上訴理由,但是從中提到過本案與之前被判的案件所陳述的事實可能屬於相同的事實,我們需要對此先前問題予以分析,在看看此是否對量刑產生影響,應該予以審理。
2. 在前案的已證事實所陳述的事實與本案陳述的事實,雖然法庭在已證事實中作出了有關事實的陳述,但是並沒有對那部分事實作出審理以及判處,在本案作出判處的行為仍然要考慮涉及屬於同一場合所製造以及交收予不同受益人的憑條,尤其是行為人屬於初犯的認定。
3. 原審法院在沒有認定行為人為初犯的情況下,所判處的刑罰可以予以酌情降低。
4. 判處上訴人勝訴的決定乃基於上訴人的個人的理由的依據而不惠及未上訴共同犯罪的嫌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