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持有利器或其他工具罪
- 正當防衛
- 因結果而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超越行為人意圖的犯罪
一、對持有用作攻擊的武器能與不能作出合理解釋這兩者之間設定平衡被視為適當,否則便被認為透過任何物品進行的所有攻擊都構成上述犯罪,而事實是在原則上當所有具特定使用目的的物品被用作攻擊時,其本身的使用目的便不復存在。
二、持有玻璃杯碟、玻璃酒樽、煙灰缸等用於攻擊的物件,雖然該些物件不屬嫌犯所有,但對其持有應被視為合理解釋,因為相關物件是在嫌犯身處的娛樂場所中找到,當時由嫌犯使用並合法持有。
三、一群嫌犯與另一群嫌犯之間不僅限於抵禦對方的攻擊,而明顯地向對方互相進行攻擊,投擲手上的玻璃杯碟、玻璃酒樽、煙灰缸及其他物件,這個情況不應被視為正當防衛。
四、嫌犯踢向躺在地上身體上多處正受另一嫌犯造成致命傷的被害人的這一行為應受高度譴責,這行為應構成《刑法典》第140條規定及處罰的具特別譴責性情況的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五、嫌犯用一把刀重複刺向受害人身體致命部位,意圖殘害受害人,其本身應知道自己作出特別危險的行為時有個人義務想一下相關行為可以導致更嚴重的事件,如受害人死亡。
- 執行名義
- 支票
- 私文書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
沒有被適時提示付款的支票不再是獨立的執行名義而只會變成簽名的文件。為產生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的效果,其執行力已取決於在執行的最初請求中提出金錢之債設立的陳述,以及如獲初端接受的執行被提起異議時,更須對此作出或有的證明。
- 行為的理由說明
- 供應設備的公開競投
一、理由說明在說明導致行為人實行某行為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原因時,包含兩種不同性質的要求:行政機構須說明作出決議的理由,說明發生的實際情況,將其納入法律條文,並得出相應的結果;另一方面,在自由裁量決定方面,解釋決定的原因,也就在於對採取的措施加以說明,使人們理解作出選擇時所考慮的利益和因素。
二、如在承投規則中沒有載明要進行考慮的內容時,那麼一項標準與另一標準的評價構成所謂的行政當局技術上的自由裁量權。
三、各種文件只有當判給實體在競投時審理才具有證明力的重要性以證明評審的假設錯誤,因為本身為此安排的地方就是競投的過程。
四、根據規範競投的法律規定,判給標準的規格及當中應該加入各項因素的說明,應該確切地以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進行。
五、對於委員會在該類性質的公開競投中的評審活動的理由說明,只要是屬於以下情況,就應視為充分:在相關的會議記錄中直接或透過清楚引用審議程序的其他文件、資料、因素、參數或標準作為委員會對得出了的具體結果進行決定性考慮的依據,從而可以容許各利害關係人對維護其正當權利或正當利益採取立場。
六、技術分析委員會的評審活動是受到約束的,因為必須服從預先訂定的各項標準及計算方法,以此得出各競投人的最終分數,亦即決定等級排名的分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