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40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使用他人用電腦偽造的政府批覆文件的電子檔
      公文書
      《民法典》第363條
      文件的定義
      《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
      使用經偽造的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
      《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
      《刑法典》第245條
      電腦偽造罪
      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

      摘要

      1. 案中嫌犯所幹的,是使用了由他人用電腦偽造的澳門政府外勞事宜批覆文件,而非透過他人輸入或刪改澳門政府相關部門的電腦系統數據內容而獲得的外勞事宜批覆文件。
      2. 如此,嫌犯被原審庭裁定以正犯身份犯下的第11/2009號法律第10條所指的電腦偽造罪,須被改判為《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和第245條所聯合規定懲處的使用經偽造的具特別價值的文件罪。
      3. 這是因為澳門政府有關外勞事宜的批覆文件本屬《民法典》第363條所指的公文書,案中經偽造的文件電子檔也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1點所定的「文件」定義。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80/202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事實事宜的爭執
      - 自由心證
      - 經驗法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512/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的認定
      - 量刑規則

      摘要

      1. 所懲罰的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行為罪的客體“器具”必須是具有專用性的特點,而不能單純的被用於吸毒的任何物品。關鍵在於,這個罪名是一個危險犯,只要持有這些器具就構成犯罪,如專門用於吸食鴉片的煙斗。
      2. 作為一般的量刑規則,《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要求在量刑時必須考慮不屬於犯罪構成要素的事實和情節,並以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及預防犯罪的需要為標準。我們也一直認同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392/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
      - 使用偽造文件
      - 無效行為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c項的規定,不僅標的(內容)構成犯罪的行為屬於無效,而且在作出的過程中涉及犯罪的行為也同樣屬無效。
      司法上訴人在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使用了偽造的公證書,並因此而被澳門法院判刑。
      基於上述情況,被訴實體批准司法上訴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及相關許可續期的行為顯然屬於無效的行政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7/2024 857/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 詐騙罪中的詭計的認定
      - 受權人的義務的履行
      - 宣誓後作出虛假聲明
      - 背信罪的認定

      摘要

      1. 詐騙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他人的財產而非交易的真實性。
      2. 詐騙罪的客觀要件是要證實一個人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3. 本案最重要的不是輔助人是否理解授權書,而是輔助人是否在嫌犯的詭計,包括哄騙、利誘或者其他挖坑方式之下簽署授權書,並且嫌犯在行使授權行為時候,實施明顯對輔助人不利的行為。
      4. 雖然在財產清冊程序中履行程序式的證人及上訴人已收取抵償金的記載,但是,嫌犯尚未支付補償金,也仍不足以認定嫌犯已作出侵害彼等財產法益的行為,嫌犯亦未有完全拒絕向上訴人支付抵償金,更妄論是以低於協議所指的抵償金向上訴人作支付。 無從確認實際損害的存在。
      5. 嫌犯被上訴人在經過宣誓之後,在輔助人並沒有收到兩項不動產的抵償金的情況下,作為受權人以授權人的名義宣稱放棄收取抵償金,因該兩名利害關係人已收取其應得份額的抵償金。這明顯屬於在司法文員的面前作出虛假的聲明,損害了授權人的財產利益。
      6. 根據卷宗的宣誓與聲明筆錄,嫌犯在宣誓之時,並沒有收到司法機關對其在宣誓之前的若作虛假聲明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警告,不能構成《刑法典》第323條所規定的罪名。
      7. 背信罪的客觀要素包括:第一,行為人基於法律或法律上之行為,受託負起處分、管理或監察他人財產利益的任務;第二,行為人嚴重違反所負的義務,而造成所處分、管理或監察的財產利益有重大財產損失。
      8. 這裡的所謂重大財產損失法律上沒有規定一個標準,那麼,根據《刑法典》第196條第a項所規定的巨額的定義並作為眾多侵犯財產罪或者侵犯所有權罪的“物的價值”的罪名加重標準來看,可以被視為“重大財產損失”的衡量標準。
      9. 嫌犯與輔助人在非強制性財產清冊案中具有利益相衝突的關係,不適宜作為輔助人的全權代理人,而正因如此嫌犯利用了其受權人的關係而在父親的遺產的分產過程中可以操控一切,作出了明顯損害受權人的利益的行為。那麼,其行為也毫無疑問地構成了《刑法典》第217條所規定的背信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