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量刑
非初犯
重新犯罪
《刑法典》第44條第1款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
1. 如原審法庭所科處的徒刑刑期在《刑法典》第40條第1、第2款和第65條第1、第2款的量刑準則下並非明顯過重,則上訴庭不會介入更改之。
2. 為防止已非初犯的嫌犯重新犯罪,實不宜對其適用以罰金代替徒刑的機制(見《刑法典》第44條第1款關於替刑的實質準則)。
3. 嫌犯即使過往在一刑事案中已曾獲判暫緩執行的徒刑,今卻重新犯罪,因此,今次不可給予其緩刑優惠(見《刑法典》第48條第1款關於緩刑的實質準則)。
第二級行政程序、預先聽證
- 在第二級行政程序中,司法上訴人可在必要訴願聲請書中就第一級行政程序存在的問題作出陳述和表達意見,故除非就訴願作出的決定使用了新的依據和事實,否則不會存在欠缺預先聽證的瑕疵。
- 量刑規則
- 緩刑的要素
1. 作為一般的量刑規則,《刑法典》第65條第1款要求在量刑時必須考慮不屬於犯罪構成要素的事實和情節,並以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及預防犯罪的需要為標準。我們也一直認同原審法院在量刑時於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2. 在適用《刑法典》第48條第1款之規定時,必須考慮是否滿足了緩刑的形式前提及實質前提。形式前提是指不超逾3年的徒刑,而不可以係其他非剝奪自由刑。實質前提是指法院必須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是否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即以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作為給予緩刑的界限,具體地說,倘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
駁回上訴
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尤其是規定,上訴理由倘明顯不成立,則須被駁回。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8款,對裁判書製作人駁回上訴的決定,可向評議會提出異議。
量刑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