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交通意外
刑事訴訟中的民事索償請求
《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
民事性質的訴訟
《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
當事人處分原則
交通意外的傷者在刑事訴訟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附帶提起的民事索償請求,實質上仍純屬民事性質的訴訟(見此法典第73條)。如此,上訴庭在審理被索償的保險公司就原審刑事法庭判決的民事部份而提起的上訴時,也得遵從對民事訴訟適用的當事人處分原則。
特別減輕
從上述裁判中可以看到,原審判決在量刑時已審查了上訴人賠償這一情節,只是未將之視為《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特別減輕刑罰情節。在量刑理由部分,原審判決特別強調了上訴人作案手段惡劣、冷靜實施暴力、犯罪後果嚴重程度和故意程度高。從整個量刑理由中可以合理地認為,上訴人全部賠償這一情節未被認定為“足以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爲人罪過、以及明顯減少刑罰必要性”。故此,儘管該情節在功能上屬有利於嫌犯之情節,仍只能在原法定刑幅度內予以考慮。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存疑從無
- 量刑
- 緩刑
1. 疑罪從無原則,也稱作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參見中級法院第368/2014上訴案之合議庭判決)。
2.必須強調,這種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必須是法官(而不是上訴人)在形成心證前就對作出決定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且這種懷疑是“合理”及“無法補救”的。
3.我們一貫認為,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必須綜合、批判地客觀分析所有證據,不能切割式孤立看待某一證據和事實。
4.案中有多種被審查的證據,其中一名證人的證言前後有矛盾、證人的某一證言沒有相應文件支持,這並不能直接、自動且必然地構成對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重要的是法官經綜合、批判及客觀審查了所有證據,在形成心證前是否對欲證的事實前提抱有懷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