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第2款和第110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虛擬貨幣交易
量刑
1. 本案在初級法院舉行審判庭證時如發生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120條第2款的情況,而嫌犯在庭上未有當場提出此問題時,嫌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第2款和第110條首半部份的規定,不能在針對該法院的有罪判決的上訴內過時地提出該問題。另由於卷宗內無任何資料顯示相關證人當時不想作證,此第110條的下半部份的規定便缺乏適用前提。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原審法庭就事實的心證的形成過程而發表的判決依據已有力反駁嫌犯在事實層面的上訴立場,判決所列的既證入罪事實是有充份證據支持的。上訴人不應以其對事實審的個人看法,去無理質疑原審已合理認定的事實審結果。
4. 本澳現行法律並無禁止私人與私人之間的虛擬貨幣交易,而有關交易當然是帶有財產價值利益的。
5. 就量刑方面,如原審所科處的刑罰並無明顯過重,上訴庭便不會介入改動之。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庭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庭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庭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庭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以原審的判案依據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庭得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的規定,以原審庭在判決書內所持的判案依據,去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