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自動中止定期委任、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 隨著中止司法上訴人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於2019年10月10日被廢止,而被訴實體於2019年09月09日作出終止司法上訴人定期委任的決定亦被法院撤銷,在其後沒有出現任何中止其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命令或行政決定的情況下,司法上訴人可於2019年10月11日開始執行原職務。故在被訴行為作出時,並不存在司法上訴人不能執行職務12個月以上的事實前提。
- 第15/2009號法律第17條第1款(5)項明確規定只有在不能執行職務12個月以上才自動終止定期委任。因此,僅不能執行職務12個月,並不自動中止定期委任。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公共道路
- 以罰金代替徒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結合《道路交通法》第 2 條及《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 2 條及第 3 條定義條文,可以歸納出,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並停泊的公共停車場, 無論是出入通道還是內裡的區間,都等同於公共道路。
3. 根據《刑法典》第44條,判處行為人6個月以下徒刑,應該、但並非自動以罰金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替代,仍必須符合刑罰之目的。該法條規定的為著預防犯罪之要求,需要同時兼顧到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