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2 503/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2 996/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公共道路
      - 以罰金代替徒刑

      摘要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結合《道路交通法》第 2 條及《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 2 條及第 3 條定義條文,可以歸納出,開放予公眾陸上通行並停泊的公共停車場, 無論是出入通道還是內裡的區間,都等同於公共道路。
      3. 根據《刑法典》第44條,判處行為人6個月以下徒刑,應該、但並非自動以罰金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替代,仍必須符合刑罰之目的。該法條規定的為著預防犯罪之要求,需要同時兼顧到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2 79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疑罪從無原則 犯罪故意
      - 特別減輕刑罰 量刑

      摘要

      1.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法則,或明顯違反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就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3.所謂的懷疑,必須是法官抱有的懷疑,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4.上訴人不同意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有實施犯罪之或然故意。犯罪故意的構成要件為:行為人具備「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之認知」與「實現法定構成要件之意欲」。目前,主流司法見解認為,已經不再將故意及其要件當作事實來看待,故意並非是被推斷或證明出來的,而是透過客觀的事實來認定行為人之主觀故意。這應屬於一個法律涵攝方面的問題,法院依據客觀事實認定行為人是否符合犯罪之主觀故意之要件,從而判定行為人是否觸犯相關犯罪。
      5.本案不是侵犯財產權性質的犯罪,並不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特別減輕刑罰之規定;此外,上訴人雖然在第一審庭審開始之前賠償了被害人澳門幣50,000元,以及在判決作出之後賠償了澳門幣17,989元,從而履行了被上訴判決所判的賠償義務,但是,其主動賠償行為並不能自動、必然地符合《刑法典》第66條的要求,且其犯罪行為的不法性及情節惡性高,一般預防要求高,因此,本案不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上訴人之罪過之情節,也不存在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即:上訴人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2 72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7/2022 486/202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