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可被中止效力之行為、中止效力之要件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所請求效力之中止的保全措施符合所有法定要件,應予批准。
自由心證、賠償金額、強迫性金錢處罰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原審法院以每個車位每月平均租金600元作為賠償計算標準,已是低於巿場的正常租金值,不存在賠償金額過高的情況。
- 在已有確定生效的司法裁判認定了有關停車場為大廈的共同部份,同時判處被告需向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支付因占用停車場的賠償的情況下,倘被告至今仍未將有關停車場返還,原審法院對其作出的強迫性金錢處罰的決定並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
審查及確認外地裁判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1.證人的證言是否可信,需基於其證言内容的客觀性及是否符合常理,並結合案中其他證據予以綜合分析,進而認定案件事實的真偽。
也就是說,對於證人證言,其採信應基於:
- 其內容是否客觀以及是否符合常理;
- 其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的綜合地反映出欲證事實的真偽。
3. 當證人證言為孤證時,更加要分析其證言的客觀性及是否符合常理,避免陷入主觀判斷。
4. 無論如何,我們採信的是證人客觀和符合常理的證言,不被其他因素所干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