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假釋
上訴人以中介翡翠玉石買賣為由,聯同他人分工合作,曾兩次將無法兌現的支票存入被害人所指定的銀行帳戶內,營造已支付貨款的假象,使案中第一及第二被害人或其職員在事實判斷上產生錯誤及受欺騙,以及利用第三被害人的信任,騙取第三被害人五件翡翠吊墜,上訴人上述的行為從而令三名被害人造成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失,案中涉及的總金額至超逾九百萬元,而且上訴人其中一次犯案時更處於非法入境狀態,其犯罪行為故意程度甚高及守法意識薄弱。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及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 適用法律錯誤
- 「清洗黑錢罪」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 量刑
- 緩刑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分析判斷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3. 儘管上訴人聲稱其與另外兩名嫌犯屬於以夾錢方式合夥購買毒品,但是,上訴人收取兩名嫌犯用於購買毒品的匯款,之後親身前往澳門以外的地方購買毒品,並將所購毒品帶回澳門,繼而交予兩名嫌犯。上訴人的行為,明顯構成法定的“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之情節,當以「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論處;僅因上訴人向另外兩名嫌犯提供的毒品量屬於少量範圍,原審法院認定其觸犯一項「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4. 雖然,伴隨毒品犯罪所涉及的毒品種類的變化,與之相應的用於吸毒之器具或設備也不斷花樣翻新,吸毒人利用吸管、錫紙、膠水樽乃至水樽蓋等日常用品,通過改造、組合的方式製成用於吸食特定毒品的器具,由此極有可能觸犯「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但是,本案中由上訴人住所搜獲的僅為一段黑色吸管及一段白綠色吸管,屬於普通之日常用品,並不具備吸食毒品的專門性,亦明顯不具備耐用性,故此,不構成第 17/2009 號法律第 15 條規定之器具或設備。藉此,合議庭裁定開釋上訴人被判處之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