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16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適用法律錯誤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認定控訴書及答辯狀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對上訴人所提出的質疑,原審法院已在判決中對相關的問題作出分析及詳細的闡述。

      3. 上訴人是因與被害人之間的爭執而引致激動情緒而作出對被害人襲擊的行為,雖然紛爭的起因是銀行存摺,但隨後兩人發生爭吵及打鬥,從中未能推斷上訴人的襲擊行為是因“微不足道的事情”而引發的。
      上訴人對受傷倒地、結婚逾四十年的妻子的上述二次襲擊行為已顯示其惡劣程度,這是無法被一般人所理解和接受的,屬於特別可譴責性及惡性。
      上訴人的罪過程度及行為之惡性都明顯比《刑法典》第128條的普通殺人罪所要求的來得高和來得嚴重,其行為所展示的罪過程度已超越了一般之要求並已屬於《刑法典》第129條第1款之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1205/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
      - 犯罪中止
      - 定罪與量刑

      摘要

      一、以謀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其他資源、且索取或接受債務人之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作為還款保證的,即構成「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既遂。至於債務人是否部分或全部償還借款、甚麼時間或甚麼地點償還借款,均不屬於「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的構成要件。
      二、換言之,一旦行為人在借款給他人賭博的行為中成功索取了賭客的證件作為還款的保證,而不論事後有沒有以該證件去脅迫賭客還款,亦不論行為人事後有沒有歸還證件予賭客,該罪即為既遂,因為符合罪狀的結果已經出現,即:賭客對自己的證件已失去了其處分權。
      三、自願的犯罪中止只對未遂行為具有刑事重要性,對某法定罪狀而實行完畢的行為不具重要性。
      四、第二嫌犯將被害人的證件交還,但並非出於己意放棄用該證件追討欠款,而是其有了其他可替代的方式,因此,第二嫌犯的行為不屬於因己意防止進一步的結果發生。
      五、本案,第一嫌犯及第二嫌犯向被害人借出賭資、接受被害人交出的其本人之中國護照作為還款的“抵押”,由此,「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即已達至既遂;其後,第二嫌犯於禁錮過程中將被害人的護照返還予被害人的行為,既不構成“因己意放棄繼續實行犯罪”或“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亦不屬於“犯罪雖既遂,但因己意防止不屬該罪狀之結果發生”的情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281/202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14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裁判書澄清要求

      摘要

      法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但基於其他理由判其上訴請求成立,上訴人應獲豁免支付上訴之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5/2021 23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根據本案情節,以旅客身份來澳的上訴人及另一被判刑人B與身份不明的同夥達成共識有預謀犯案,彼等瞄準從事兌款工作的被害人作為搶劫目標,藉著訛稱欲進行兌款交易誘騙被害人進入預訂好的酒店房間,再合力以暴力將被害人的雙手雙腳以鞋帶、膠紙及浴袍腰帶綑綁,繼而取去被害人身上攜帶的四萬多港元現金及手提電話,之後上訴人等人隨即離開澳門。上訴人的犯罪不法程度及故意程度極高,且守法意識非常薄弱。上訴人所觸犯的搶劫罪屬嚴重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