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假釋
假釋的一般預防要求為,假釋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這要求我們重點從“社會觀感”去考量。具體而言,這一“社會觀感”是,面對服刑者犯罪事實和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服刑期間的人格演變,公眾對其的人格改變予以認同和接納,其假釋不會令到公眾認為不符合公平正義、不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不會引發公衆不必要的恐慌、不安。
- 不合法之證據
- 遺漏審理之無效
- 欠缺說明理由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法律定性 犯罪未遂
1. 提出宣讀請求的有效性取決於嫌犯的自由意願,而非提出的時間。申言之,即使嫌犯在審判聽證前提出宣讀請求,在沒有嫌犯本人明確撤回請求、反對宣讀其之前作出之聲明的情況下,法庭在庭審過程中宣讀嫌犯之前作出的聲明是沒有任何法律障礙的。
《刑事訴訟法典》第116條對間接證言規定的採用或排除規則,旨在保障辯論原則能夠得到遵守。因此,只要作出了法定“傳召”,相關的間接證言即可作為證據方法予以採用,而不取決“內容來源人”對相關間接證言內容予以確認。詳言之,即使“內容來源人”保持沉默或否認相關內容,仍不影響相關間接證言作為證據方法的效力。
2. 根據原審判決認定的獲證事實,本案中已有足夠事實顯示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換言之,上訴人答辯狀中所提之待證標的已獲審理及證實。因此,原審判決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在判決中遺漏審理問題。
3. 原審法院在結合案中的所有證據後,所形成認定上訴人為本案的主謀的心證是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亦作了詳細的說明,不存在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的情況。
因此,原審判決已充分地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情況。
4.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以及所宣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有關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5.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因為,卷宗中的其他事實和證據仍可以支持得出上訴人在本案中處於主謀的地位。換言之,控訴書第3點事實並非認定上訴人為本案主謀的必要條件。
6. 根據原審判決已證事實,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以及本案其他嫌犯在本案中如何各自分工,一步步地執行整個計劃,而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各嫌犯最終取得及轉移了相關籌碼,使之完全脫離了被害人的掌控,並被藏匿於屬於上訴人的MK-**-**車輛內,在上訴人事後前往車內提出時,被警方起獲。
有充分的事實支持認定上訴人等人的行為已經完全滿足了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即屬犯罪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