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暴利罪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暴利罪的構成要件:
- 債務人處於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債務人之依賴關係;
- 行為人知悉債務人的上訴狀況;
- 行為人利用債務人上述狀況與債務人約定高額利息。
2. 上述的“困厄狀況”,是指債務人在經濟上急需金錢的情形或壓力,即:需錢恐急的情形,若債務人不能馬上借到錢,就會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失。
3.判決書已證事實中“急需金錢”的表述,對於確認在《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中所要求的存在“困厄狀況”而言,是不足及過於簡單的。
4 雖然被上訴判決書中提及被害人的借款原因,但是,無論如何,相關事實沒有在控訴書中出現,也沒有透過《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之規定更正控訴書,將相關的事實納入訴訟標的,那麼,基於不足之犯罪構成事實所作的判決,也就導致了適用法律上出現了瑕疵。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觸犯多項犯罪,雖然相關犯罪的嚴重程度一般,但是,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輕,特別是,其所觸犯的「非法再入境罪」、「使用偽造文件罪」之犯罪行為,仍然屢禁不止,該等犯罪行為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且波及社會治安、居住、就業等各方面,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的要求高。
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向正向發展的努力,但是,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