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非合同民事責任
前提
時效
期間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 不批准臨時居留許可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2款(二)項
摘要
一、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規定了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程序及其必要條件,要求利害關係人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但在其中規定了例外情況,其中之一涉及具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具體情況為,續期並不以保持最初之合同聯繫為前提,只要利害關係人證明其已受僱從事新的職業且已履行有關納稅義務即可—第19條第2款(二)項。
二、儘管立法者的意圖相當明確,就是要求利害關係人在所批給的臨時居留許可的整段期間內穩定保持批准該居留許可時所依據的重要法律狀況,但在具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續期方面,並不要求必須保持提出最初申請時所依據的合同聯繫,利害關係人可以設立新的職業聯繫。
三、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2款以暗含的方式賦予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空間,當利害關係人的職業狀況發生變更時,應由行政當局去負責評估基於這一變更是否有理由批准居留許可的續期。
四、只有當利害關係人正從事一項新的職業時,才應作出上述的自由裁量判斷。只有在證明了利害關係人仍在工作之後,才會面臨判斷從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從事該職業是否能夠成為續期居留許可的理由的問題。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