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03/2017 18/2017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集會或示威的區域

      摘要

      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3/2017 15/2017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上訴繼續進行。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17 1/2017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
      - 離婚
      - 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條(四)項的規定獲准在澳門居留的臨時居留聲請者的配偶在該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不具備聲請者的身份,不論夫妻採取何種婚姻財產制度,也不論被用作在澳門居留聲請之理據的財產的擁有者是誰。
      二、在臨時居留的聲請者被宣告離婚之後,其前配偶不能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通過購置一套不動產和存入一筆金額為500,000.00港元的定期存款來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3/2017 74/201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司法上訴中遞交之證據的可接納性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 虛假聲明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關於是否可以接納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證據的問題,本終審法院向來認為,在司法上訴中,上訴人不能聲請調查他本可以在紀律程序中聲請但卻沒有聲請調查的證據,除非在紀律程序中他不被允許提交證據。
      二、這一觀點並不適用於所有個案,而只適用於那些所涉及的是一個紀律程序,以及其他那些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人的所有辯護手段都得到保障,因而具有充分辯護機會的情況。
      三、在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所提起的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方面的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
      四、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49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五、如果聲請人在以投資不動產為依據申請臨時居留的行政程序中,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謊稱自己仍為已婚,以便維持其前妻以聲請人配偶的名義聲請的居留許可,那麼便構成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法律的情況。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03/2017 73/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時效取得之訴
      - 被告正當性
      - 持有人
      - 賠償

      摘要

      一、在因時效取得之訴中,具有原告正當性的是希望能夠獲宣告取得某項物權的權利人,而具有被告正當性的則是那些明示或默示主張擁有同一權利的人,其中包括物業登記上顯示取得該權利的人。
      二、在因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中,承租人、借用人或單純的持有人都不具有被告的正當性。
      三、土地的單純持有人或臨時占用人原則上無權因必須清空土地而獲得賠償。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被告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被告被控的加重詐騙罪罪名不成立。
      - 不審理甲的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