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李偉成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李偉成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刑事訴訟法典》
《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刑事案中敗訴的嫌犯
訟訴費用的免付要求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在有關訂定現行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之 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的第2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之下,法庭從《刑事訴訟法典》和《法院訴訟費用制度》這兩部法規的行文內,找不到在刑事案中敗訴的嫌犯可獲判免付訟訴費用的法律規定,故今上訴人仍須支付上訴的訴訟費用。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在本上訴個案中,囚犯先後已在三個刑事案內被判刑,且涉及多項罪名,在服刑期間更曾被獄方紀律處分,因此其已不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上訴庭得維持不批准假釋的決定。
假釋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批准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2. 形式要件是指囚犯必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
3. 至於實質要件方面,法院必須判斷提前釋放囚犯是否可以讓其順利重新納入社會,同時亦要考慮有關決定會否損害或削弱公眾對被觸犯法律之效力之信任,以及會否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
4. 考慮到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是販毒罪,有關犯罪在本澳屬於多發性,且上訴人是為了謀取不法利益而聯同其他作案者一同來澳犯案,加上事發時被搜出的毒品(海洛因)重量達800多克,可見犯罪的不法性及故意程度十分高,如提前釋放上訴人將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對本澳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繼而不能夠回應一般預防犯罪的要求。
5. 另外,上訴人至今仍只承認其為一名吸毒者而非販毒者,間接表示只是“不幸”於購買毒品時剛好一起被捕,然而,本澳的三級法院早已就上訴人的案件先後作出審理,最終都認定上訴人須就其行為負上刑事責任,由此可見,上訴人對過往的錯誤行為仍未有所反省,如現階段提前釋放上訴人,難以肯定其必定能夠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會,不再犯罪。
假釋
1.《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批准假釋必須同時符合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
2. 形式要件是指囚犯必須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
3. 至於實質要件方面,法院必須判斷提前釋放囚犯是否可以讓其順利重新納入社會,同時亦要考慮有關決定會否損害或削弱公眾對被觸犯法律之效力之信任,以及會否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
4. 上訴人於2009年在內地因觸犯盜竊罪而被判入獄兩年半,雖然經歷了兩年半牢獄之苦,但上訴人並沒有因此而吸取教訓,出獄後不到三年就重蹈覆轍,再次作案,實施相同性質的犯罪,可見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其個人人格存在一定缺陷,如現階段提前釋放上訴人,難以斷定其必定能夠以負責任的方式重返社會,不再犯罪。
5. 考慮到澳門作為世界旅遊悠閒中心,有必要確保地區的安全旅遊城市形象,保障旅客的人身及財產利益,然而,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正好與上述目標相違背,因此如提前釋放上訴人不但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還會對社會安寧造成衝擊及負面影響,繼而不利於一般預防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