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惡意訴訟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請求的理由。尤其是有關箍頸動作儘管可以是上訴人出現頸部不適癥狀加重的誘因,但並非上訴人骨質增生和韌帶鈣化的直接原因,因此,認定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可合理地得出原審法庭所認定的事實,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錯誤。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未違背任何生活的一般經驗法則,為此,上訴人實不能質疑原審法院,尤其是對上訴人所受傷害的因果關係的認定及試圖推翻原審法院所形成的心證。
3. 本案上訴人在提交的賠償請求中,提交了其所接受治療的費用單據,亦提交了相關證人,雖然最後未被原審法庭認定,但是提出賠償請求是受害人的權利。從上訴人向原審法院遞交的整個賠償請求理由陳述來看,上訴人並沒有故意地或在嚴重過失的情況下作出《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2款規定的惡意訴訟的行為。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