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489/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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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356/2015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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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386/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分居
      主觀要素

      摘要

      1.根據《民法典》第1638條第1款的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由提起訴訟離婚,除了要主張及證明夫妻雙方不再共同生活外,還需要印證雙方或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圖。
      2. 針對主觀要素方面,其涉及內心及情感方面的事實,很多時候不再共同生活的想法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產生的,很難確定出一個準確的時間點,因此在認定主觀要素方面,應以整體事實為基礎,再根據一般經驗法則加以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再沒有共同生活的意圖。
      3. 我們認為法律並無要求配偶一方或雙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必須持續兩年,離婚請求才得以被裁定為理由成立。
      4. 事實證明自2011年起分開居住至2015年1月14日,在這四年間,雙方再沒有如夫妻般的共同生活,從此再沒有同食、同住及同床而睡,可見夫妻關係就此破裂。
      5. 事實上,如果雙方仍然維繫著正常的夫妻關係,很難想像怎可能長期相隔兩地且在此期間再沒有如夫妻般的共同生活,需知澳門與珠海僅一關之隔,往來兩地十分方便,如果有意維繫甚至挽救一段婚姻關係,相信並不是難事,因此我們相信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夫妻關係已經全面破裂,雙方不再處於“共同生活”之狀態也沒有共同生活的意願。
      6. 針對本具體個案而言,由於原告與被告因夫妻關係破裂已沒有共同生活連續兩年,且至少原告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的意圖,符合事實分居的要件,因此得裁定原告提出的離婚請求理由成立。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421/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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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6/2015 617/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
      犯罪前科;恢復權利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的基礎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舉的各項因素作出考量,申言之,針對某具體申請個案,行政機關必須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從多個解決辦法中作出一個最恰當的選擇。
      2. 由此可見,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3. 上訴人的刑事犯罪紀錄由澳洲當局編制及發出,因此第27/96/M號法令第24條關於“法律上之恢復權利” 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本個案。
      4. 儘管上訴人真的獲恢復權利,但有關犯罪紀錄仍不失為犯罪前科,行政當局在審批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時仍然可以自由考量該等因素。
      5.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毫無疑問,行政當局作出有關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為追求公共利益,即便有關決定有可能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影響,但為免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共治安,承擔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