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7/2023 129/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7/2023 48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188條

      摘要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86條第1款b項的規定,法官對曾不合規則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嫌犯是可以命令對其採用羈押強制措施的。但這尤其是仍得取決於對嫌犯來說是否具體存在同一法典第188條所指的任一危險情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7/2023 28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康復期
      - 醫學上的治癒
      - 永久傷殘的賠償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當侵害或疾病完全消失時,或當顯示出儘管再予以適當治療亦不能再有進展時,視為醫學上治癒。
      2.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上述未獲證明的事實,明顯是結論性事實,並不能以其他的具體事實作出推論,應該視為沒有陳述。
      3. 既然原審法院認定了確定了至2021年1月之後因是次交通意外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應該得到賠償,但是,卻沒有確定上訴人此期間沒有上班的工資損失裁定予以賠償。這是明顯的對事實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的錯誤。
      4. 醫院的主治醫生的病假單屬於書證,在沒有任何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應該確定其內容的真實性(《民法典》第370條第1款)。
      5. 醫院的病假單是主治醫生根據對病人的病情的診斷之後而確認其不適宜上班的確定,它也能夠以具體的事實證明受害人沒有上班的事實,而原審法院不能排除的是它與交通意外的損害存在合適的因果關係,那麼,就應該認定這部分的請求的賠償。
      6. 關於確定了人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IPP)之後,這種被稱之為“生物實質損害”可以獨立得到賠償,甚至從精神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得到賠償的肯定後,放進物質損害賠償一類計算之。
      7. 既然是已經發生永久傷殘的損失並且容許依照衡平原則定出賠償金額的司法決定,上訴法院的介入也只有在原審法院的決定明顯不合適以及明顯不公的情況下才有空間。
      8. 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9.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7/2023 190/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
      - 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自由心證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認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矛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
      2. 上訴人的上訴內容是質疑被害人的證言,認為和案中的微信對話存有矛盾,故不認同原審法院認定被害人與上訴人A之間存有其他債務關係,實質上訴內容應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瑕疵。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裁判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頭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4.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作為一個平常的人、一個主觀的人的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的武器時,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對此瑕疵是否存在的審查乃通過審查原審法院的事實認定的理由說明,尤其是從對構成心證所基於形成的證據的列舉以及衡量的過程的審查,確認是否存在違反證據規則以及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
      6. 如果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的內容與所收集的證據所實際能夠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不相容之處,這也是對證據的審查存在錯誤之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7/2023 111/202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