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勞動輕微違反
- 年假
- 強制假期
一、第24/89/M號法令第21條規定的“6日年假”只是“法定下限”,它不妨礙僱主和工作者透過協議,為僱員訂定一個更多年假天數的制度。
二、對在無薪強制性假日提供工作的補償亦是如此。現行勞動關係法律制度(第24/89/M號法令第20條)只規定應以“絕不少於平常工資50%之附加工資”作補償,這絕不妨礙可以確定高於50%之金額。
- 判決中指明證據的義務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 預防犯罪的要求
一、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規定的指明證據的義務不表示原審法院必須在原判文本中提及對證據之批判性審查的過程。
二、預防,尤其一般預防的要求,對於確定刑罰份量屬重要。
- 商標上訴案
- 經濟局局長
- 在第一審法院的代理
- 識別效力
一、雖然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74條作為一般訴訟規則,規定“在可提起平常上訴的案件及上訴案件及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必須委託律師”(第1款a項及b項),但是鑑於12月13日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281條規定,經濟司司長(筆者註:現稱經濟局局長)可在該法令所規範的事宜中,透過為此目的而指定之擔任法律輔助職務之法學士製作陳述書,並行使相應於其他被上訴人之訴訟權力。
二、商標旨在識別向消費者提供的產品,將之與同類產品互相區別,從而保護參與商業競爭之所有人。產品是一個含義廣泛的詞彙,因為它不僅包括了商品,而且也包括了服務。
三、商標必須是完全可以區別的,而“法律關注的是在商標領域排除所有的概括要素或旨在傳播其他標識之要素”。
四、如果普通的消費者(正常注意者)能夠將所標識的產品與其他相同的或相似的產品加以區別時,從而避免容易的混淆和錯誤,那麽就存在真正的區別效力。
- 駁回上訴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
- 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
一、如上訴涉及法律事宜,必須在上訴理由闡述中載明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2條第2款a、b、c項要求指明之事宜,否則受影響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對利害關係人之聽證
- 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
- 辯護原則
- 處罰行為
- 說明理由義務
- 無說明理由
- 可撤銷性
一、原則上,利害關係人在程序中,在作出最後決定前有被聽證之權利;但是,如果利害關係人已經在程序中就影響裁判結果的問題及所調取的證據表態(例如在單純不批准的決定的情形中),處理機關可免除對其聽證。
二、單純及簡單不批准許可聘用一名非本地勞工的聲請,屬處罰行為,故不對聲請人聽證不違反利害關係人參與原則及/或辯論原則。
三、理由說明是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即指明在具體案件中可適用的法律前提或法規(大前提),並指明視作發生的事實(小前提)以及據以按照援引的法律理由作出行為的原因(結論)。
四、理由說明乃決定之形式要件,不應混同於其內容,它獨立存在,有獨立的評估範圍。
其要件如下:
1)指明事實上的及法律上的理由;
2)明顯指明(儘管屬扼要指明)依據;
3)明晰(非含糊不清);
4)充份;
5)連貫(非相互矛盾)。
五、可以以明確無誤的准用參照方式表達理由說明,從贊同者中採納其中的理由,並構成行為的組成部分。
六、即使廖廖數語,理由說明也應該充份的,使一名普通市民最起碼地理解據以作出決定的真正的法律上及事實上的理由。
七、無論是《行政程序法典》,還是核准《行政程序法典》的第57/99/M號法令,都沒有明確規定無理由說明導致何種非有效,人們無爭議認為的是:無理由說明或理由說明不足,原則上構成導致行政行為可撤銷的形式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