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以計算錯誤為基礎的刑事上訴
在上訴範疇內,本中級法院可以按照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61條的規定更正錯誤。
- 惡意訴訟
在訴訟程序中懷著損害其他當事人或擾亂卷宗正常審理的目的而展開行為之訴訟主體,只要此等行為得以故意的名義向其作出歸責,或者在現行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範疇內得以嚴重過失的名義予以歸責,就應判其為惡意訴訟人。
- 再次調查證據的請求
- 前提
一、再次調查證據之前提為:
— 以口頭向原審法院作出之聲明已予記錄;
— 上訴以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為依據;
— 上訴人指明有待再次調查的證據,並就每一證據提及用於澄清之事實以及支持再次調查證據的理由。
— 有理由相信再次調查證據可避免卷宗之移送,即再次調查證據是消除被上訴的裁判中被指責的瑕疵;
二、因此,上訴人未指明擬再次調查的證據,也沒有指明上訴人希望透過再次調查將澄清之事實,所提出的請求明顯不成立。
- 再審的非常上訴
一、再審制度之目的是在已確定的裁判的不可變更性與尊重真相必要性之間的平衡機制。其指導思想是,在極端情形中,法律秩序因正義的強制性要求應犧牲既判案的不可觸動性,從而彌補不公正並作出一項新的裁判。
二、然而,上訴之依據是發現新事實或證據,使人非常懷疑判罪是否公正 —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 必須考慮到這些事實或證據,只是那些在有關具體事實定性中顯示出安全性,以致藉以支持的廢止性判斷不冒著呈現為膚淺、草率之危險者。
- 工作評核
- 無理由說明的形式瑕疵
- 事實前提的錯誤
一、法律允許由相關聯部分構成理由說明。被上訴批示所包含的僅僅是贊成先前所作的意見書、報告書或建議書的依據,這些文件在此情況下成為有關行為的組成部分。
二、理由說明應當是清晰的、前後一致的、扼要的及完整的,換言之,應當具體澄清行為的理由,允許重建導致採納具特定內容的行為之認知思路,從而使理由說明成為可理解的,不是模糊不清的,構成決定的符合邏輯的前提,不是前後矛盾的,並且足以解釋所得出的結果。
三、無理由說明是一回事,錯誤的理由說明是另一回事。前者在無理由說明的形式瑕疵範疇內屬重要。後者只在事實前提或法律前提錯誤背景中方重要。
四、大量學術及職業文憑的堆積固然有其本身的功績,但這並不是效率或效益的同義詞。另一方面,經驗以及以前的良好表現不必然決定執行現職時有上佳表現,甚至往往出現隨時間的推移而在程序及態度方面的拖拉懈怠。
五、作出工作評核的行為具有行政或程序公正的性質,且為不純正自由裁量。其中涉及行政當局對執行某項工作中的功績的審查和評價。
六、法院不能對上訴人在有關部門的工作按照上訴人提出的功績判斷進行評價。在此層面上,法院不得以自己的判斷和評價替代行政當局作出的判斷和評價。
七、學說及司法見解實際上一致認為(除了權力偏差以外),只有在明顯錯誤或者採納了明顯不可接受或明顯不正確的標準時,方有可能司法撤銷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而這與純正自由裁量或不純正自由裁量無關。而如果所採取的措施為一組可能的措施之一,則儘管可以爭辯行政當局採取的措施是否為最適度者,但不應認為其屬不適度形式的不適當所引致的非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