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04 139/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非法移民法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的文字表述方式

      摘要

      一、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澳門《非法移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打擊和遏止非法移民活動及由此衍生或與此有關聯的各種不法行為,而非阻止合法移民或入境活動。

      二、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就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的內容方面,要求載明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被驅逐者能確切知道何時才可合法入境而設,而不是以禁止具備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的身份或旅遊證件人士合法入境為出發點。

      三、 如澳門警方在該法律第4條所指的驅逐令內,從實務操作上以如"除非此人獲得在本地區入境或逗留所需的法定證件,否則被禁止入境。"一樣的文字表述方式,來設定被驅逐的非法入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限,這做法沒有違反同一條文第2款的要求,因它並沒有剝奪或削弱被驅逐者他日合法進入澳門境內的權利,還實質符合《非法移民法》立法者欲達致的阻嚇被驅逐者再次非法來澳的立法目的。

      四、 再者,被驅逐者是不會因這種表述方式而弄不清楚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因為祇要其人仍未取得合法來澳證件,便不能合法來澳。反之,祇要一旦取得合法證件,便可隨時來澳。

      五、 故此,如因取不到合法來澳證件而不能合法來澳,這絕非上指驅逐令之過,而是基於其人本身的因素,因為即使没有上述禁令,任何没有合法來澳證件的人士本身當然就不得合法來澳。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04 138/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7/2004 5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返還占有之訴
      - 占有之訴的除斥期間

      摘要

      一、占有是為著本身利益而行使的對物之權利的用益,被定性為:一人以相當於行使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方式行事時所表現之管領力。
      二、在占有之侵奪是以隱秘之手段作出的情況下,如果占有人不在發生侵奪事實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則其返還占有之訴的訴權即告失效。
      三、之所以就占有之訴之除斥期間作出規定,是因為這樣的推定:如果被侵奪人不能在一年內交付標的,那是因為他承認侵奪人的權利或者舍棄對物的請求,而且如果侵奪發生時間太久,就很難對侵奪加以審理。
      四、如果占有人/被侵奪人喪失對物的占有,那麼在一年零一日屆滿後,就不能再訴諸返還之訴(因為返還之訴的依據恰恰是該占有),法律推定在該期間屆滿後,該占有人捨棄其請求或者承認他人之占有。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7/2004 133/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如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1/07/2004 97/200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條
      - 學歷資格
      - 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性
      - 司法監督
      - 平等原則

      摘要

      一、並沒有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2條,原因為被上訴行為並沒有對投考人是否具有學士學位的事實提出質疑,其所憑仗的依據僅為上訴人於管理科學學士課程所通過的學科顯然不能滿足又或不符合參加案中開考所要求的範疇。
      二、其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力問題中的不當自由裁量,當中對實質性事宜缺乏了司法控制,而僅於出現明顯(或是嚴重,眾所周知)的錯誤時才值批判。
      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理由為卷宗內並沒有發現任何已被接納而是具有上訴人同等情況的投考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