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逾期作出行為
- 罰款
- 通知
一、對當事人作出行為之期間的計算,由當事人而非法院辦事處負責。
二、為著這一計算,如在期間屆滿後第一個工作日作出行為,則應同時聲請開具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95條第4款所指的罰款的支付憑單。
三、僅當雖已適時聲請支付,但卻尚未作出支付時,才進行該條第5款所指的通知。
- 簽發空頭支票罪
- 檢察院的正當性
- 告訴權及刑事追訴權的時效
- 故意
一、簽發空頭支票罪是半公罪性質的犯罪,有關的刑事訴訟程序取決於受害人之檢舉或告訴。
二、但是,(即使在1886年《刑法典》範疇內),只要受害人有效地提起告訴,鑑於“不可分割”原則或者是“非個人”原則,告訴的效果依法延伸到被檢舉的犯罪的所有共同犯罪人,即使在告訴中沒有指明其身份亦然。
三、故意在結構上有兩個因素:認知或理解要素及意志或情感要素。
認知要素是實質了解犯罪之法定罪狀的要素及情節;情感要素是有過錯的意思本身,即“意圖”。
四、就簽發空頭支票罪而言,行為人知道在付款銀行欠缺備付金,希望簽發並簽發支票,填寫、簽署支票並交給持票人,即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在明知欠缺相應存款的情況下,行為人仍自願簽發支票,就具備故意的意志要素。
五、因此,所指稱的希望或相信將及時取得資金在提示支票付款時刻為帳戶備付,對這個效果並不重要。
- 不法賭博罪
- 徒刑之暫緩執行
- 以前的判刑
一、澳門《刑法典》第48條賦予審判者暫緩執行監禁的權利—義務,條件是所科處的監禁不超逾3年,且經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得出結論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
二、一項或多項以前的判刑之存在並不先驗地阻礙給予緩刑。只要從卷宗中得出對嫌犯有利之預測結論,仍得給予緩刑。
- 刑事上訴
- 指明被違反的規範
- 駁回上訴
在刑事上訴中,應以違反法律規範為依據作出陳述,即,如上訴限於法律事宜,應指明被上訴裁判違反的任何法律規範,如無指明,導致駁回上訴。
-駁回控訴書
-訴訟經濟原則
-法院的調查義務
一、 在一般的情況下,基於訴訟經濟及禁止作出無用行為的原則,必須承認法院有權力在認為控訴書明顯無依據時不接受並退回它。
二、 解釋是否接納控訴書時不能隨意擴大這個經濟原則的適用,更不能排除法院遵守調查原則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