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錯誤適用法律、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倘只是為履行執行撤銷性判決的義務作出更新的行政決定,基於對既得權利或合法期盼的保護,並不適用在利害關係人聲請待決期間生效的新法以及其中新設的限制性規定,除非新法有明文的過渡性規定。有關行為違反既判案,應根據《行政程序
- 法典》第122條第2款h)項的規定,宣告行為無效。
- 過錯責任
- 緩刑
1. 雖然上訴人以穿插方式行車,且未有留意接近人行橫道的路面情況,確實是造成是次交通意外的主要責任。但是,被害人(行人)沒有遵守交通燈管制橫過馬路,其行為肯定為駕駛者造成一個未能預見的狀況,亦應負上部分過錯責任。
經分析電單車駕駛者(上訴人)以及行人(被害人)的行為,特別是電單車的穿插行車方式,本院認為,上訴人過錯責任應該為70%。
2. 經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嫌犯為初犯,而其犯罪行為是過失行為,而在庭審期間被害人家屬與保險公司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被害人家屬亦表達了放棄針對本案嫌犯提起的刑事申訴的意願,因此,本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徒刑作威嚇並已適當亦不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
因此,在綜合考慮整個案卷內所顯示的情節,可對上訴人的徒刑暫緩兩年執行。
- 欠缺理由說明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罰的選擇
1. 從原審判決中可以看到,原審法院在事實之判斷中,已詳細地說明了形成心證的理由。在量刑方面,對刑罰選擇及具體量刑方面亦作出說明,除了指出《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基本考慮因素以外,更強調具體量刑的決定,是結合案中具體情節而作出的。
因此,原審判決已充分地履行了說明理由的義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及第356條第1款的規定情況。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錄影影像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通觀本案案情,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其在本案中並非積極主動認罪,亦無悔意,加之行為人的罪過程度及行為不法性不低,原審判決認為刑罰的警誡強度提高,對其科處罰金明顯不足以使其意識到其犯罪的嚴重性,也不足以向社會一般人發出喻示(無論是鼓勵守法還是警戒違法)當屬合理。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有關文件中並未清晰記載上訴人在相關時段中的總收入是澳門幣22,000.00元還是在上述期間每月收入是澳門幣22,000.00元。然而,原審法院則在認定上述金額為上訴人該時段總收入,但認為根據常理及經驗法則,的士司機不會只有有關收入。但是,面對相關疑問原審法院反而按照衡平原則來訂定上訴人每月收入為澳門幣12,000.00元。
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述事實方面違反了相關證據的價值以及經驗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