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犯罪故意
- 量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檢察院的上訴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沒有認定顯示嫌犯的主觀故意的部分事實的決定,這屬於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即使法院沒有認定明確顯示該結論的事實,也可以從其他的客觀事實中,通過推論予以認定。
3. 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或然故意三種故意的形態。
4. 作為犯罪的主觀要素的故意,其內容由認知(vertente cognitiva)以及願望(vertente volitiva) 兩部分組成。前者是對其行為本身所產生的結果的認知程度,無論哪個故意的形態,都必須是明知會產生該結果的認知程度,後者則是對產生這個結果所抱有的心理和態度,要麼是希望結果的發生,要麼是接受結果的發生,要麼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5. 根據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所抱有的態度而區分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或然故意三種形態。
6. 在嫌犯同意支付高額報酬予犯罪團伙以協助申請貸款時,必然知悉需透過非如實申報的不合法方式申請,存有以詭計作詐騙的主觀犯罪意圖。
7. 作為涉及相當巨大的金額的銀行貸款申請書所要求的重要文件,即使我們相信原審法院所認定的簽署人並不知悉相關內容就簽署的理由,我們也相信,嫌犯肯定也接受此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的發生,否則,無法理解,嫌犯在簽署該份文件時,同意透過支付高昂報酬予犯罪團伙以“一條龍”方式代辦銀行貸款。那麼, 這種至少表現為或然形態的故意也不能令嫌犯開脫其詐騙罪的構成。
8. 根據《刑法典》第40條第1款規定,刑罰之目的旨在保護法益及使行為人重新納入社會,即:從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兩個方面作考量。前者,主要從一般預防的積極方面考慮,通過適用刑罰達到恢復和加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保障其對因犯罪而被觸犯的法律規範的效力、對社會或個人安全所抱有的期望,並保護因犯罪行為的實施而受到侵害的公眾或個人利益,同時遏止其他人犯罪;後者,旨在通過對犯罪行為人科處刑罰,尤其是通過刑罰的執行,使其吸收教訓,銘記其犯罪行為為其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從而達到遏止其再次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目的。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之再審要件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c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 被聲請再審之判決為有罪判決;
- 被聲請再審之有罪判決與另一判決均為已確定的判決;
- 上指兩個判決所認定的獲證事實之間相互對立;同時,
- 有關事實之對立,導致被聲請再審之判決作出的判罪之公正性被嚴重懷疑。
2.對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的不同,不是《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規定的再審的理由。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之再審要件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規定了再審之依據及可受理性。根據該法條第1款c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 被聲請再審之判決為有罪判決;
- 被聲請再審之有罪判決與另一判決均為已確定的判決;
- 上指兩個判決所認定的獲證事實之間相互對立;同時,
- 有關事實之對立,導致被聲請再審之判決作出的判罪之公正性被嚴重懷疑。
2.對事實作出的法律定性的不同,不是《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c項規定的再審的理由。
無效之爭辯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
-遺漏審理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規定的“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相矛盾”的瑕疵,為邏輯上的瑕疵,當法官提出的依據在邏輯上沒有導致裁判中的結果,而是導致了相矛盾或至少不同方向的結果時,方存在這一瑕疵。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當法院沒有就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瑕疵。
審查及確認外地民事調解書
-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及不存有《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第11條所規定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中國內地法院所作之民事調解書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