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主要法律問題: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違反疑罪從無原則
存在法律錯誤適用(管轄權)
欠缺「公開及詆毀罪」的犯罪故意
錯誤適用《刑法典》第174條(公開及詆毀罪)
量刑過重
摘要
《刑法典》第174條(誹謗)規定: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歸責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及
b)行為人證明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或行為人有認真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
三、如該歸責之事實係關於私人生活或家庭生活之隱私者,上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四、如按該事件之情節,行為人係有義務了解所歸責之事實之真實性,而其不履行該義務者,則阻卻第二款b項所指之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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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76條(等同)規定:
以文書、動作、圖像或其他表達方式作出誹謗及侮辱,等同於口頭作出誹謗及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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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177條(公開及詆毁)規定:
『一、在第174條、第175條及第176條所指之罪之情況下,如:
a)該侵犯係藉著便利其散布之方法作出,或係在便利其散布之情節下作出;或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二、如犯罪係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