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5 55/202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5 86/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農用)土地的租賃批給
      (第651號立法性法規——“澳門省批給土地規章”)
      租賃權
      農業用途的土地
      (“專屬性”)
      租賃權的移轉
      續期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5 88/202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遺漏審理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黑社會罪
      - 清洗黑錢罪
      - 共同犯罪的法律定性
      - 從犯
      - 量刑

      摘要

      - 遺漏審理為一形式瑕疵,只要法院對提出的問題作出了審理,便不存在遺漏審理的情況,而相關的審理結果是否正確,則是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的問題。
      - 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換言之,是指對於做出適當的法律決定來說已獲得認定的事實不充分,也就是說,法院沒有查明做出正確裁判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而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 條和第340 條規定的情況下,這些事實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限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加以調查。
      - 只有在按照邏輯推理,能夠得出理由說明論證的恰好是與所作裁判相反之決定的結論,或者按照同樣的推理,得出結論認為所提出的理據之間相衝突,使得決定並不清晰時,才存在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如已認定的事實與被指為所作裁判之依據的事實相對立,則存在理據與裁判之間的矛盾;如已認定的事實與未認定的事實之間相矛盾或者相互排斥,則存在事實之間的矛盾”。
      -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原審法院的事實裁判違反了法定證據規定或一般經驗法則,且相關錯誤是顯而易見的,一般人不需要深究就能發現出來,例如所有證據均指向某一事實方面,而被上訴裁判卻認定一個完全相反的事實,且其心證理由說明是明顯不符合邏輯或一般常識的。
      - 黑社會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 “黑社會罪”和“犯罪集團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雖然高度重疊,但兩者仍然是有區別的。其中一個核心區別就是前者是為獲得不法利益或好處而建立的犯罪集團,而後者僅是為犯罪而成立的具組織性和穩定性的犯罪團伙,其存在的目的並非為獲得不法利益或好處,而是犯罪。
      - 清洗黑錢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名列其中。
      - 經營不法賭博的不法收益,亦同時是持續實施黑社會罪的犯罪所得,兩者緊密相連,密不可分。
      - 共同犯罪的法律定性,屬可依職權審理的事宜。
      - “從犯”,則是指行為處於具體所觸犯之罪行的邊緣,作出犯罪實行之前或之後行為的人。在從犯中,只存在對正犯行為的實現所提供的單純幫助或便利,即使沒有這種幫助或便利,正犯的行為也會實現,但實現的時間、地點或情節會有所不同。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 - 刑罰幅度 - 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裁決如下:
      1. 判處第五被告的上訴部分成立,廢止充公其所有被扣押現金的決定,改判處充公其等值人民幣1,642,950.53元的現金;
      2. 判處第五被告的其他上訴理由不成立;
      3. 判處第一被告、第八被告、第十被告及第十一被告的上訴理由全部不成立;
      4. 除第一點的改判外,維持被上訴裁判的其他決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0/2025 108/2024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
      - 擔保之違反
      - 無罪判決
      - 強制措施之消滅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決定

      裁決如下:
      1. 裁定上訴勝訴。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在違反擔保先於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即使法官在無罪判決後才確認違反擔保的前提要件,並不影響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92條的規定。”
      3.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9/2025 68/202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訴權失效
      - 行政行為
      - 基本權利及人道主義原則。
      - 惡意訴訟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提出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之請求並非基於申訴/訴訟的需要,而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申訴/訴訟期間,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10條第3款之規定,並不產生中止計算期間之效力。
      - 當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是基於婚姻關係而獲得批准,該婚姻關係及所產生的家庭團聚需要是批准相關居留許可的主要要素。在該主要要素為虛假的且相關虛假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當初所批准的居留許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1款及第2款c項之規定,為無效行為。
      - 被訴實體宣告居留許可無效的做法,僅是遵守法律的規定,重建被違反之法律秩序及恢復原來之狀況,完全不存在侵犯司法上訴人依法應受保護的基本權利或任何不人道的情況。
      - 倘司法上訴人在上訴中故意虛構存在兩個行政行為,其目的就是為了擾亂法院的正常審理工作,增加審理難度及拖延訴訟的進度,以及一再在毫無依據下指控被訴行為違反人道主義並以此作為上訴的理由,而其清楚知道相關指控是毫無依據的,其行為構成因《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而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及第2款a及d項所規定的惡意訴訟,應予以處罰。

      決定

      裁定司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之規定,判處司法上訴人為惡意訴訟人,並科處20UC的罰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